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委员长会议决定,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于6月25日至28日在北京举行。
委员长会议建议,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草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草案、会计法修正草案、金融稳定法草案、学前教育法草案、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等法律草案。
6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黄海华在记者会上介绍了本次常委会会议拟审议法律案的主要情况。
关于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草案。2023年12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会后,到山东、江苏、上海等地及有关单位调研座谈,听取意见建议;此外,还收到15名全国人大代表通过代表工作信息化平台提交的33条意见。根据各方面意见,拟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拟作如下主要修改:一是恢复法律名称。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草案的名称,是在现行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名称中增加了“管理”二字。有意见提出,“应对”可以包括“管理”的含义,法律名称宜简明,且“突发事件应对”已为各方面熟知,应当考虑保持法律制度和相关工作稳定性、连续性,据此,拟恢复“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法律名称。二是增强应急宣传教育的针对性,扩大公众参与度,提高社会各界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能力。三是完善发挥科技在突发事件应对中作用的规定。四是完善关于确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的规定。五是完善突发事件应对中责任追究的规定,鼓励一线干部在临机处置突发事件时勇于担当作为。六是做好本法与民法典、刑法等法律中紧急避险制度的衔接,便于公民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开展自救互救。
关于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2023年12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拟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一是完善有关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的规定。二是加强对国境卫生检疫涉及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的保护。三是,完善对进境出境人员实施检疫查验措施的规定。四是完善海关、疾控等有关部门的分工协作机制。五是对有关口岸卫生检疫措施的便利化作出制度安排。
关于会计法修正草案二次审议稿。2024年4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会计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拟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修正草案二次审议稿拟对有关行政强制措施、部分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等进行修改完善。
关于金融稳定法草案二次审议稿。2022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国务院提出的金融稳定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二中全会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拟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一是完善管理体制,明确中央金融工作领导机构职责。二是完善草案关于金融监管和金融风险防范处置相关规定。三是做好与其他金融法律的衔接。
关于学前教育法草案二次审议稿。2023年8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国务院提出的学前教育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拟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一是完善草案框架,增加一章“学前儿童”,将原第二章章名“规划与举办”修改为“幼儿园”,将原第四章章名“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修改为“教职工”。二是明确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学前教育。三是,强调学前教育公益普惠的发展方向,要求新建居住区按照规定配套建设普惠性幼儿园,增加保障农村留守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等规定。四是要求幼儿园变更、终止的,应当提前报告和公告,并妥善安置在园儿童。五是加大投入保障力度,增加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占合理比例等规定。
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2023年8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拟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一是完善关于涉未成年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规定。二是,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增加规定,公民为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有权采取制止行为。三是,一些意见提出,修订草案中“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等表述不易界定、执法中不易把握。经广泛征求意见并综合考虑,拟作出更有针对性、更具体的修改完善。四是,针对违规养犬、犬只伤人事件时有发生,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情况,增加对违反法律法规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以及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治安管理处罚。五是,按照尊重和保障人权、规范和保障执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程序规定,包括完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形;规范提取采集有关信息、样本的程序规定;适当扩大治安管理处罚听证的案件范围;增加规定正在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特定情形的,可以申请出所等。
关于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2023年10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拟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一是增加规定“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二是完善与中国共产党有关文物的保护规定。三是完善文物保护管理制度措施,确保文物安全。四是完善关于文物价值挖掘阐释的规定。五是完善文物调查、专业人才培养等方面的规定,提高文物保护能力水平。六是健全社会参与机制,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
关于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2023年12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拟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一是增加促进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的规定。二是完善矿产资源规划编制。三是完善矿业权相关规定,增加无需取得探矿权的情形等。四是规范勘查开采活动,增加勘查方案、开采方案调整程序。五是加强矿区生态修复,明确修复原则和要求,加强修复费用监督管理。(周誉东 王岭 徐航)
编辑:李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