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草案由国务院提请2021年12月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这个草案是对现行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进行修改完善而形成的,属于修法性质。草案修改的主要内容是进一步理顺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体制机制、畅通信息报送和发布渠道、完善应急保障制度、加强能力建设、保障社会各主体合法权益等。草案初次审议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中央有关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部分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公布草案全文,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到河南、广东、湖北、黑龙江、内蒙古等地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调研。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2月6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社会建设委员会、司法部、应急管理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2月18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现将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草案主要问题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有些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基层立法联系点、专家和社会公众提出,除本法外,还有一些法律对突发事件应对管理作了规定,建议处理好本法与有关法律的适用和衔接问题,防止出现法律适用不明确的情况。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同社会建设委员会、司法部、应急管理部研究认为,本法是突发事件应对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当优先适用有关专门法律,做到相互衔接、并行不悖。从实践中看,适用和衔接问题主要涉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目前,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已提请常委会审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正在起草中。建议在总则中明确,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管理作出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有关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同时,在各章相关条款中明确,其他法律对相关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基层立法联系点、专家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的原则和理念,完善有关管理与指挥体制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同司法部、应急管理部研究,建议:一是,在总则中增加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应对,尊重和保障人权等规定。二是,增加有关建立区域协同应对机制的规定。三是,明确应急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措施等与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措施等具有同等效力,法律责任由本级人民政府承担,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四是,完善有关应急资金、物资的管理规定。
三、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基层立法联系点、专家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报告、预警、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方面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同司法部、应急管理部研究,建议:一是,明确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支持新闻媒体开展采访报道和舆论监督。二是,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收集、上报、处理机制。三是,明确预警警报应当包含的事项和信息,规定建立健全预警发布平台和预警信息快速传播渠道。
四、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基层立法联系点、专家和社会公众提出,完善有关应急能力建设方面的规定,明确对应急预案制定修改和演练的要求,增加有关发挥社会力量积极作用的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同司法部、应急管理部研究,建议:一是,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应当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根据实际需要、情势变化、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等及时作出修订;完善应急响应启动机制和相关事项。二是,增加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应急运输保障、参与巨灾风险保险等相关工作的规定。三是,规定有关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布应急自救物资、物品储备指南和建议清单,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在紧急情况下立即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等先期处置工作。
五、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基层立法联系点、专家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加强公民权利保障、特殊群体的优先保护等。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同司法部、应急管理部研究,建议:一是,完善总则中有关特殊群体保护、财产征用、投诉举报等规定。二是,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严格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三是,完善保障公民基本生活的规定。
六、完善相关法律责任规定。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汇报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