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二次审议稿全文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到山东、江苏、上海等地及有关单位进行调研。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5月31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社会建设委员会、司法部、应急管理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6月18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适应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应对管理体制机制和相关制度,及时对突发事件应对法进行修订是必要的,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修改法律名称。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草案的名称,是在现行的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名称中增加了“管理”二字。有些常委委员、部门、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对”可以包括“管理”的含义,法律名称宜简明,且“突发事件应对”已为各方面熟知,从保持法律制度和相关工作稳定性、连续性考虑,建议继续使用现行法律的名称。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同司法部、应急管理部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继续保留“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法律名称,并对草案条文中“应对管理”的表述,区别情况作出相应技术处理。鉴于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出这样改动后,这个法律草案实际上属于修订现行法律的性质,提请审议的草案名称也相应变更为“突发事件应对法修订草案”。
二、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加强应急宣传和演练的针对性,提高公众参与度,增强社会各界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能力。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进一步明确,人民政府、基层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应当分别面向社会公众、居民、村民、职工等,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的对象应当包括教职工,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三、有些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和专家提出,为了进一步发挥科学技术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的作用,可将草案中有关加强现代技术手段应用、应急科学和核心技术研究、应急管理人才和科技人才培养等内容集中加以规定,便于有关方面贯彻落实。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第五十六条中作统一规定。
四、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十一条规定了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制度。有些常委委员、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提出,不同地方人民政府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决定启动哪一级应急响应,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建议在具体确定应急响应级别时给予地方一定自主权。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同司法部、应急管理部研究,建议在草案规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划分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确定应急响应级别”。
五、有些常委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法律责任的追究,需要考虑与突发事件有关的各种主客观条件,做到过罚相当,这样更符合突发事件往往情势紧迫的实际情况,有利于鼓励干部在临机处置时勇于担当作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同司法部、应急管理部研究,建议完善突发事件应对中关于责任追究的规定,增加依法给予处分时“综合考虑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后果、应对处置情况、行为人过错等因素”。
六、有些常委委员、社会公众提出,在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往往会有公民为了避免人身、财产损害而采取紧急避险行为的情况,在本法中对公民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相关法律责任承担作出规定,为公民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开展自救互救、减少损失提供法律依据,符合本法的立法目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同司法部、应急管理部研究认为,在本法中对紧急避险作出规定是必要的,同时考虑到民法典、刑法中已规定有紧急避险制度,建议在本法中增加有关衔接性规定。
此外,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6月17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有关部门、协会、企业、基层立法联系点和专家学者等就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的出台时机、实施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与会人员普遍认为,草案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风险挑战、应对突发事件重要论述精神,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适应新情况新要求,总结近年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正反两方面经验,进一步加强党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统一领导,落实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很有针对性,切实可行。草案经过多次修改完善,充分吸收了各方面意见,已经比较成熟,建议及时审议通过。与会人员还对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进行了认真研究,对有的意见予以采纳。
修订草案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