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上午,学前教育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进一步突出对学前儿童的权益保障,强调把保护幼儿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首位。
学前教育立法应当以学前儿童为中心,草案二审稿中增设“学前儿童”一章作为第二章,整合草案有关学前儿童权益保障方面的内容,同时增加、完善相关规定:学前儿童享有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得到尊重和保护照料、依法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等权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适龄儿童在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工作或者居住地方便就近接受学前教育。学前儿童因特异体质、特定疾病等有特殊需求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告知幼儿园。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应当提供适合学前儿童身心发展的公益性教育服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学前儿童免费开放。
对于残疾儿童“入园难”问题,草案二审稿规定,普惠性幼儿园应当接收能够适应幼儿园生活的残疾儿童入园,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与幼儿园就残疾儿童入园发生争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对残疾儿童的身体状况、接受教育和适应幼儿园生活能力等进行全面评估,并妥善解决。招收残疾儿童的幼儿园应当配备必要的康复设施、设备和专业康复人员,或者与其他具有康复设施、设备和专业康复人员的特殊教育机构、康复机构合作,根据残疾儿童实际情况开展保育教育。
为更好强化幼儿园校园及周边的安全风险防范措施,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幼儿园发现学前儿童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发现学前儿童受到侵害等危险情形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的,幼儿园应当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