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在安徽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将于7月1日起施行。今后,在电动车集中充电场所以及密室逃脱、剧本杀等室内体验、竞技类新业态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仅要设置通畅的安全出口,还需配备应急救援人员,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拧紧安全“阀门”。
强化室内体验场所安全管理
当前,安徽省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条例》紧盯重点行业领域,持续筑牢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防线。
按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确定风险类别,开展风险评估,评定风险等级,划分风险单元,制定风险点清单,明确管控责任和管控措施。同时还要建立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定期组织事故隐患排查。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对宾馆、饭店等公众聚集的场所,电动车集中充电场所以及密室逃脱、剧本杀等室内体验、竞技类新业态经营场所,《条例》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需要遵守的七项规定,包括设置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并保持畅通;配备应急救援人员,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有关责任人能够熟练使用安全设施,了解安全通道的位置以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场所实际容纳的人员不得超过核定的容纳人数等内容。
《条例》还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制定活动方案和应急预案,装饰装修企业承揽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业务时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单位办理登记手续时要尽到告知、巡查等义务。
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
围绕安全生产“谁来管、管什么、怎么管”,《条例》进一步细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依法制定部门安全生产权责清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强化执法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授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权力。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如果触碰法律“红线”,不仅会被“入库”记录,还可能受到联合惩戒。《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有关部门及机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采取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
《条例》还明确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单位、个人通过多种途径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
增强生产事故调查处理能力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如何展开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预案的具体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事故现场,按规定立即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等应当立即上报事故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开展科学施救。
《条例》还就以下事项作出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可以提级调查的具体情形;安全事故调查要求查清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评估落实情况并公开结果。
编辑:李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