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充分利用地方自主立法权,于2020年1月1日起制定施行《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乡村垃圾、污水、废弃物等进行收集处理和日常管理构建制度性刚性约束,有效促进了乡村清洁工作依法管理运行,不断优化农村人居环境,让农民群众得到更多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幸福感。
聚合力,构建立体化责任体系
州人大常委会坚持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并举,紧密结合“美丽德宏”建设和落实民生保障,先后深入5县(市)28个点,对《条例》立法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专题调研,扎实开展地方立法和备案审查前期工作,为制定《条例》打牢基础。
2019年11月28日,《条例》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共分为三十一条,对乡村清洁家园、清洁水源、清洁田园和美化村容村貌的空间范围、主要内容、管理职责等作出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职能职责,同时明确乡镇、村组、村民以及乡村范围内单位、企业、生产经营等场所的清洁职责,全面压实责任,构建起政府主导、基层自治、全民参与、多元投入、统筹推进、循序渐进的组织架构体系和实施细则。
广涵盖,多领域开展深度治理
《条例》的施行,是德宏州深入学习浙江省“千万工程”经验的生动实践。
乡村清洁囊括乡村治理方方面面,《条例》对乡村生活垃圾、乡村机械修理废物、生产生活污水处理等行为进行规范及明确,结合村规民约、设立保洁员等内容,鼓励建立政府扶持、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村(居)民自筹、受益主体付费、社会资金支持的乡村清洁经费多元投入机制。
同时,结合4个边境县(市)实际,鼓励边境村寨以民间方式与相邻国家村寨开展边境村寨清洁合作,推动建立边境乡村清洁共建共管协作机制,最大程度发挥双边治理协同作用。
严奖惩,深层次强化刚性约束
《条例》明确了州、县(市)政府加强执法检查和监督责任,把乡村清洁工作纳入地方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明确各级政府关于制定推进乡村清洁政策措施、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以及对乡村清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考核相关职能职责。
进一步明确奖惩细则,对乡村清洁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成绩突出的村(居)民予以表彰和奖励,规定了维护乡村清洁的6类禁止行为,用法律构建刚性约束,全面提升依法治州工作水平。
见行动,全方位推进成效彰显
《条例》施行以来,德宏州乡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芒市加大经费投入,推进乡村清洁基础设施建设,在轩岗乡芒广村民小组建成日处理600吨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瑞丽市加大生活垃圾处置力度,自然村生活垃圾设施覆盖率达到100%;陇川县大力推动城乡水污染防治,开展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县、乡、村三级河湖长联动开展“河长清河行动”;盈江县加快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收转运设施建设,15个乡镇30个试点村配备分类垃圾桶;梁河县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及村民自治作用,实施“门前三包”、村规民约、美丽庭院建设等有力措施,激发村民参与乡村保洁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