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报告义务”;明确“欺凌行为的七种情形”;推出“从业查询制度”……
5月30日,湖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对于有效应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推进我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水清说。
新增“报告义务”,强化家庭和学校责任
“《规定》由2008年12月1日施行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修订而来。”王水清介绍,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了全面修订,2024年又对该法进行了修正。上位法修改后,我省原办法的一些条文规定,有的与上位法原则精神不一致,有的已经落后于实际工作,迫切需要通过修法来适应当前工作需要。
王水清介绍,针对现实生活中家庭和学校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责任落实不够到位的问题,《规定》进一步压实了家校责任。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等相关人员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或者疑似受到侵害的,情况严重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教育、民政、卫生健康、网信等部门报告”“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以校长、园长为第一责任人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在“网络保护”一条中,明确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监督管理未成年人使用智能终端产品。家庭、学校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政府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承担着主体责任。《规定》进一步明确“政府职责”内容,明确了相关部门在防溺水、心理健康、活动便利、场所建设、儿童福利服务机构、监护评估、留守和困境未成年人的识别和帮扶等工作中的具体职责。
推出“从业查询制度”,从源头预防侵害行为
“此次修订将我省近年来积累的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以立法形式固定下来,写入《规定》。”王水清说。
《规定》提出“从业查询制度”,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录用工作人员或者招募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等人员时,应当要求应聘者提交承诺书,并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区域内的基层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吸毒等违法犯罪记录。
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内保支队副支队长周泽宇介绍,近年来,我省公安、教育等部门多次联合开展校园安全专项治理,其中从业查询制度能够确保各部门及时发现、阻断、干预违法犯罪行为,防范未成年人持续遭受侵害。
《规定》提出,学校法治副校长、校外法治辅导员协助学校开展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学生保护、安全管理、依法治理、预防犯罪等工作。
省公安厅法制总队副总队长曹国鹏介绍,按照《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全省公安机关选派业务能力强、工作经验丰富的民警兼任农村地区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针对性开展学生防欺凌、防性侵、防毒品、防诈骗、交通安全等安全防范和普法工作。目前,全省公安机关择优选派6504名民警兼任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
从源头做好预防工作,《规定》还明确,文身服务经营者、医疗美容机构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仅将被责令停业整顿,还将面临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明确“遭受性侵害行为强制报告”,织牢防性侵保护网
“针对我省性侵未成年人发案数、校园欺凌、困境未成年人关心关爱等情况和问题,《规定》细化了相关处理程序。”王水清介绍。
《规定》界定了七种欺凌行为。规定学校建立学生欺凌预防和处置机制,要求学校教职员工重点关注弱势未成年学生,及时调查、认定和处理可能被欺凌的学生。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依法加强管教。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严重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及时向公安、教育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规定》要求开展防范性侵害教育,加强父母和学校的教育责任。要求学校建立预防、报告、处置性侵害、性骚扰工作机制。明确了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五种情形的强制报告制度。规范了对遭受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医疗救治、生活教育保障、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具体举措。
“在办案实践中我们发现,很多时候,当侵害来源于监护人或与其密切接触的成年人时,未成年人不敢主动求助,从而严重影响其身心健康。”省公安厅刑侦总队重案支队副支队长申金松认为,遭受性侵害行为强制报告制度能够让公安、教育、民政等部门及时发现侵害线索,尽早地保护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为其撑起“平安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