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省政府委托,现就《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依据和过程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将海南省打造成为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面向太平洋和印度洋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以及中央关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涉外领域探索开展符合中国国情的临时仲裁的部署要求,深入落实冯飞书记、刘小明省长关于全面深化法治领域改革、推动海南打造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优选地”等工作的指示批示精神,省司法厅组织起草了《草案》。
《草案》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调研、反复研究论证,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司法部给予指导和支持,多次与省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沟通对接和修改完善基础上起草完成,于3月12日经八届省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主要内容
《草案》坚持仲裁基本制度,与国际上成熟的仲裁制度和实践接轨,稳妥运用自由贸易港法规变通权,严格风险防控,具有海南特色。《草案》共二十八条,主要内容有:
(一)规定促进措施。明确省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具体落实相关工作,并在财政支持、税收和人才政策扶持、出入境便利、行业促进、专业化建设、交流合作、业务引导等方面提出促进措施。
(二)探索开展临时仲裁。严格在最高院规定的“三特定”(在内地特定地点、按照特定仲裁规则、由特定人员对有关争议进行仲裁)框架内推进仲裁改革。一是明确临时仲裁特定范围,即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的企业之间,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的企业与境外企业之间,境外企业之间的海事、商事纠纷,可以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进行临时仲裁。二是明确临时仲裁特定人员和特定规则的选择情形。三是对临时仲裁相关内容如临时仲裁的协议、裁决、收费和机构协助等作出规定。
(三)充分发挥仲裁协会职责作用。明确了我省仲裁协会的职责;充分发挥协会业务指导的职能,协助选择临时仲裁员;制定临时仲裁示范规则,确保制度优势得到发挥。以期通过仲裁协会的约束规范和管理,严格防控临时仲裁制度落地初期的政策外溢风险。
(四)加强司法监督与保障。明确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和监督仲裁,经审查后执行保全措施,根据申请对调查取证给予支持。明确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司法审查案件的类型,打造友好型司法支持仲裁环境。
三、需要重点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创新的内容。
1.实施临时仲裁。开展临时仲裁创新主要有以下考虑:一是落实中央试点要求。二是符合国际仲裁发展方向。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临时仲裁裁决,临时仲裁作为一种争端解决的方式如不能在我国仲裁实践中运用,容易造成事实上对外国人的“超国民待遇”,也造成了我国享有的条约权利和承担的条约义务不对等,让需要临时仲裁的当事人被迫转为诉讼或到境外进行临时仲裁,不利于仲裁事业的发展。三是促进仲裁案件回流。临时仲裁具有更加灵活、费用更低、程序更加便利等优点,尤其是在海事、建筑等行业中更为常见。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探索开展临时仲裁,有利于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吸引部分涉外案件到海南进行仲裁。
2.引入仲裁地概念。“仲裁地”区别于“仲裁开庭地”和“仲裁机构所在地”,主要指法律意义上的仲裁所在地,决定了仲裁程序的适用法及司法管辖法院的确定依据。《草案》引入“仲裁地”概念,明确了仲裁协议效力确认和管辖权问题,增加了仲裁吸引力。最高院研究意见也指出,引入仲裁地概念可以解决涉外裁决籍属问题。
(二)变通的内容。
1.仲裁协议可以不选定仲裁机构。《草案》第二十一条明确“当事人约定适用临时仲裁程序的,不需要选定仲裁机构。”对仲裁法关于仲裁协议应当具有选定的仲裁机构内容的规定作出适度变通,与临时仲裁制度创新相衔接,解决临时仲裁协议效力的问题。
2.可以从名册外选择仲裁员。《草案》第十三条规定可以根据需要从名册外选择仲裁员,突破仲裁法强制名册制的局限,主要考虑进一步扩大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的自主权,同时有利于吸引国内外优秀的仲裁员参与仲裁,提升海南仲裁行业的竞争力。
3.鼓励海南自由贸易港仲裁机构聘任的境外仲裁员自愿申请加入仲裁协会。《草案》第十一条鼓励海南自由贸易港仲裁机构聘任的境外仲裁员自愿申请加入协会,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关于社会团体的会员由中国内地公民组成的规定作出适度变通,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行业监管需要。为发挥好协会的行业自律功能,有必要将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从事仲裁活动的境外仲裁员吸纳为协会会员。二是对标先进做法。上海已经出台的仲裁法规有相关规定。三是海南自由贸易港仲裁行业国际化发展的需要。为配合《草案》中临时仲裁措施的落地,需要引进更多高水平的、参与过临时仲裁的境外仲裁员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仲裁活动。
以上《草案》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