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8日在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湖北省审计厅厅长陈 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湖北省内部审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背景
内部审计是审计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单位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制定《条例》,对保障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职、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单位治理中的职能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内部审计工作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力量,增强审计监督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被审计单位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党和国家对于内部审计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已经明确,通过制定《条例》,以立法形式更好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决策部署在湖北落实落地。
(二)制定《条例》是更好服务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内部审计是推进单位科学决策、规范管理、防控风险的重要制度设计,具有离得近、看得清、反应快的特点,在单位治理中发挥着基础性监督作用。2023年,全省内审机构共实施审计项目1.3万个,促进制定及修订完善制度4.6万个,根据审计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和内部纪律处分252人,内部审计在促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由于法律保障还不够,我省内部审计的职能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亟需通过制定《条例》进一步释放内部审计活力,更好服务我省高质量发展。
(三)制定《条例》是更好完善审计监督体系的内在需要。我国审计监督体系由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构成。内部审计是审计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审计的重要补充。截至2023年底,全省共有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2733个,其中独立设置的内部审计机构630个;配备内部审计人员9550人,其中专职人员2686人。经过多年的发展,内部审计已经成为审计监督体系中的一支重要力量。通过制定《条例》,进一步明确内部审计的功能定位、职责权限、工作程序,有利于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力量,更好推动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协同发展,进一步增强审计监督合力。
二、立法过程
《条例》列入2024年度立法项目后,迅速成立了由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邵新宇和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马国强任“双组长”的立法项目领导小组以及相关工作专班。在立法项目领导小组领导下,有序推进立法调研、草案起草、征求意见、论证评估、研究修改等相关工作。2024年3月5日,省审计厅向省政府提交条例送审稿和相关材料。省司法厅组织了立法调研和审修工作,省人大财经委、常委会法工委、预算工委组织赴安徽、浙江以及省内部分市县进行了调研。在综合各方意见并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了《条例(草案送审稿)》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2024年5月6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条例(草案)》。
条例起草主要遵循了4个方面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决策部署,把党和国家对内部审计工作的要求和主张用法制方式固定下来。二是坚持依法立法。以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依据,在其框架内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做到依法立法。三是坚持服务发展。通过立法保障内部审计发挥职能作用,更好促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四是坚持权责相符。既赋予内审机构履职必要的权限,保障内审监督作用充分发挥;又规范内部审计行为,强化对内部审计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做到权责对等。
三、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设置七章三十九条,分别为总则、机构和职责权限、审计程序、整改和结果运用、指导和监督、法律责任及附则。
(一)明确内部审计工作领导体制和管理机制。明确内部审计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等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在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级审计机关和政府相关部门,《条例(草案)》也规定了其相应的工作职责,构建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工作体系。(第三条至第五条)
(二)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职责权限。《条例(草案)》明确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工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审计委员会,国有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总审计师制度。立足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照《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明确了内部审计12项工作职责和13项工作权限,保障内部审计机构依法独立履职。(第七条至第十二条)
(三)规范和细化内部审计工作程序。《条例(草案)》明确了编制内部审计计划、送达审计通知书、获取审计证据、征求审计报告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处理审计报告异议等内审工作步骤,提出了全链条的程序性要求,进一步规范内部审计行为,促进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四条)
(四)完善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协作配合和内部审计结果运用机制。《条例(草案)》明确了被审计单位的整改主体责任、内审机构的跟踪检查责任,推动做好审计整改“下半篇文章”;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推动增强监督合力;强调审计机关应当有效利用内部审计力量和内部审计成果,提高审计监督效能。(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
(五)压实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责任。《条例(草案)》明确了审计机关开展内审指导监督的具体方式、路径举措,规定了内审机构应当向审计机关备案资料的范围,促进对内部审计指导监督更加实化细化,有效推动内部审计和国家审计协同发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二条)
以上说明并《条例(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