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8日在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湖北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 张忠凯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就《湖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法律赋予工会的一项重要职责,是我国劳动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省委对支持工会参与立法和民主监督作出了具体安排。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规范和保障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出台《湖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十分必要。
一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始终高度重视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强调工会要认真履行维权服务基本职责,着力解决关系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和落实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工会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开展劳动法律监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直接、有效的手段。近年来,我省工会联合法院、检察院、人社等部门开展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工作,共调处涉及劳动法律法规执行的争议案件3.1万件,反映出部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仍然存在。有必要通过制定条例,将争议化解向事前监督、风险防控延伸拓展,有效推动劳动关系矛盾源头治理,为更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供法治保障。
二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需要。当前,我省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但仍面临着许多新挑战、新问题,比如劳动关系趋于多元化、复杂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不到位,劳动报酬、社会保障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矛盾问题亟待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尚未根治等。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统筹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有利于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更好激发广大职工的劳动热情和创造潜能,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近年来,湖北各级工会积极履行劳动法律监督职责,在劳动用工法律服务、劳动争议预防化解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为条例立法提供了实践基础。有必要通过制定条例,为工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能、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法治保障。
三是推进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法治化的需要。《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社会保险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全国已有12个省(区、市)颁布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为我省立法提供了有益借鉴。有必要通过制定条例,将上位法赋予工会的监督职责进行细化、补充,解决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刚性不足、规范性不够等问题,进一步提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条例的起草工作,今年年初,成立由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总工会主席刘雪荣为组长的立法项目领导小组,组建由省人大社会委、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省总工会和相关专家学者参与的立法工作专班,制定立法工作方案,起草条例草案初稿,组织论证。2月下旬至3月上旬,刘雪荣同志率调研组赴贵州,省人大社会委联合省总工会赴云南就条例立法工作考察学习,并结合考察学习情况,对条例草案稿进行修改。4月,省人大社会委、省总工会分别就草案稿征求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省人社厅,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大常委会及总工会,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和县(市、区)总工会的意见建议;5月7日,省人大社会委赴武汉开展立法调研;省人大社会委对征求到的意见建议进行收集汇总,认真研究分析,再次修改条例草案稿。5月8日,刘雪荣同志主持召开立法项目领导小组暨立法专班会议,集中研究并逐条修改条例草案稿。5月13日,省十四届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草案。
三、条例草案的总体思路与主要内容
条例的制定主要遵循以下四个原则:一是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为指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二是坚持法制统一,条例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同时与有关法规相衔接。三是体现湖北特色,将我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实践成果充分转化为地方立法的制度供给。四是坚持务实管用,把上位法原则性规定进行补充细化,增强条例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
结构框架上设立章节,条例分为七章,分别是总则、监督组织、监督职责、监督实施、监督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共33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总则部分,规定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监督原则等。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作为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目的(第一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第五条)。强化部门协作,将建立并完善政府与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作用等,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保障(第五条、第六条)。
二是监督组织部分,明确工会应当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并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设立和组成作出具体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细化监督员的条件要求,强调“监督员不得泄露在履职过程中知悉的个人信息和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实行“先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和实名制管理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三是监督职责部分,明确工会监督内容,创新性地将“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有关规定执行情况”纳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内容(第十三条);规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监督职责(第十四条),明确“必要时,上级工会可以代行下级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职责”,针对性地解决基层工会监督工作中的实际困难(第十五条)。适应劳动关系发展新形势,将“对平台企业以及平台合作用工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作为监督重点,并对监督方式作出细化规定(第十六条)。
四是监督实施部分,明确工会受理投诉举报、实施日常劳动法律监督的方式(第十九条);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登记、调查、反馈等程序作出细化规定(第二十条);明确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提示函、意见书、建议书)制度的主体、对象和适用情况(第二十一条);对监督员开展调查的方式、要求等作出规定(第二十二条)。固化湖北实践,体现地方特色,明确“工会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建立健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和司法监督协作机制”(第二十三条)。
五是监督保障和法律责任部分,从经费保障、履职保障、表彰奖励等方面作出规定,明确“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活动所需经费纳入本级工会预算”(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监督员履职的条件和时间(第二十六条)。工会将劳动法律监督结果作为企业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并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第二十七条)。为保障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实施,对用人单位、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