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8日在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副局长 程浩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对《湖北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草案)》向省人大常委会作说明。
一、立法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为我们做好新时代知识产权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2019年以来,国家先后制定或修订出台《民法典》《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为我省制定《湖北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提供了法律和政策依据。近年来,省委、省政府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我省在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检查考核中连续三年获得“优秀”等次,在全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绩效考核中连续四年位居中西部省份第一,武汉市获批建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一批知识产权“湖北经验”在全国推广。但也存在知识产权整体质量不优、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效益不高、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有待加强等问题,同时,我省知识产权地域发展不平衡的矛盾仍然突出,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水平依然不高,知识产权人才缺口还比较大,亟需通过立法固化经验、解决问题,推动提升我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整体效能,构建促进高效、保护有力、管理科学、服务优化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为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和加快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提供重要法治保障。
二、起草过程及基本思路
2024年3月,省知识产权局向省政府提交了《湖北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及相关材料。立法审修期间,省司法厅在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书面征求17个市州、29家省直单位的意见,多次与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省知识产权局会商沟通;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调研组在武汉市等地进行立法调研,考察武汉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邀请省直有关部门、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服务机构等单位以及法学专家、省人大代表参加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在坚持依法立法、突出湖北特色的基础上,参考国家、本省有关政策以及外省市相同领域立法,经多次审查修改,形成了《湖北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5月20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草案》。
立法工作坚持以下基本思路:一是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确保该条例审修的正确方向。二是坚持依法立法。严格遵循《民法典》《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对送审稿与相关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相抵触的部分内容进行审查修改;同时参考国家、本省有关政策以及外省市相同领域立法,对草案进行制度设计和优化。三是突出湖北特色。坚持问题导向,将我省成熟经验通过立法予以固化,力求解决知识产权工作的现实问题,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水平,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三、主要内容
《草案》共设置八章四十六条,分别为总则、市场培育、转化运用、行政保护、司法保护、社会保护、法律责任及附则。主要围绕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结合我省实际,重点明确以下事项:
(一)关于政府及部门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规定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承担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商业秘密保护以及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版权、文化和旅游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作品著作权促进和保护工作;农业农村、林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植物新品种促进和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相关工作(第四条、第五条)。
(二)关于知识产权促进工作。一是推动建立市场培育机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产业、科技、人才等政策措施,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服相结合的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机制。二是规定各类客体培育路径。分别规定了作品、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软件、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客体市场培育的基本路径和支持措施。三是完善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机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知识产权与产业发展融合,完善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机制;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推动知识产权高效转化运用。四是明确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方式。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依法采取入股、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运用知识产权;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等,应当及时转化运用(第八条至第十七条)。
(三)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一是建立完善行政保护措施。规定负有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针对不同知识产权客体,建立并实施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专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依法对专利侵权纠纷作出行政裁决;推动在优势产业集聚区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功能性平台,为辖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预审、确权、维权等知识产权保护综合服务。二是建立完善司法保护措施。规定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履行知识产权保护职责,在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法院应当促进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繁简分流,建立健全网上诉讼服务制度;检察院依法履行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发挥综合性司法保护整体效能。三是建立完善社会保护措施。规定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为成员提供知识产权相关服务;知识产权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仲裁;鼓励公证机构创新公证证明和公证服务方式,提供原创作品保护、知识产权维权取证等公证服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
以上说明并《条例(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