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侨法》)。《侨法》是党和国家侨务政策及护侨原则的继承与发展,立法理念最早可追溯至毛泽东主席在七大中提出的“保护华侨利益,扶助回国的华侨”,根本立法依据是《宪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侨法》有以下突出特点:一是侨务政策的规范化和法治化,二是第一部归侨侨眷权益保护专门法,三是归侨侨眷权益保护体系逐渐形成。《侨法》颁布后,1993年国务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各地也陆续制定了实施办法。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这次修订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海内外侨情的变化以及立法技术的进步。修改的主要内容有三方面:一是明确侨务机构及侨联组织的职责;二是增加归侨侨眷权益的社会保障权和各级政府的就业指导义务以及对归侨侨眷捐赠减免税赋等具体规定;三是增加法律责任部分,充实侵犯归侨侨眷权益的法律责任。
2004年6月23日,国务院公布《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这是对1993年实施办法的修订。实施办法是对《侨法》的具体细化,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明确县级以上侨务部门是归侨侨眷身份审核认定机构;明确县级以上侨务部门具有行政执法职责;明确侨联组织人民团体的法律地位以及维护侨益的职责;对安置归侨农场、林场及华侨私人房屋进行具体规定,如经费专款专用、征收补偿权等;明确华侨子女回国接受教育的权利及照顾办法;明确侨汇、出入境等其他权益的保护办法。
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对《侨法》进行执法检查,三位副委员长带队,直赴14个省区的一线涉侨地区,在此之前华侨委和各省市已实施了49次执法检查,但这次检查,问题最明确、力度最大、影响最深远,检查中发现三方面问题:一是华侨农场改革发展滞后,二是归侨侨眷生活困难,三是国内投资权益保护需加强。近年来,各地积极解决《侨法》在实施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并创新解决方法,如北京市将生活困难的归侨侨眷纳入全市社会救助体系并上浮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拨付困侨帮扶救助专项资金等,有效解决了归侨侨眷生活困难问题。
《侨法》实施至今,得到了归侨侨眷与海外侨胞的高度认可,体现了立法理念的与时俱进。一是从政策转变到权益保护。制定之前是通过政策或规章调整侨益,不具有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不利于归侨侨眷法律地位的确定。二是从专门法到一般法。《侨法》属于专门法,即保护特定的归侨侨眷群体,一方面,随着社会发展,归侨侨眷逐渐适应并融入社会,专门保护的必要性逐渐弱化;另一方面,我国各领域的法律也逐渐完善,已经能涵盖侨益保护的各方面,如《出入境管理法》、《外商投资法》、《社会保险法》等均有侨益保护方面的内容。三是从归侨侨眷到华侨。现行《侨法》保护主体是归侨侨眷,但海外华侨的权益尚未得到确认,2015年和2016年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将制定华侨权益保护法列为研究项目,2019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其列入立法规划,一些地方已经先行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如2015年出台的《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等。(作者:蒋莉苹,系中国华侨华人研究所理论政策研究部助理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