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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汇总

发布时间:2024-05-19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人大网

  9月22日下午,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现将审议意见汇总如下:

  一、总体意见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爱国卫生条例是对全社会有影响的重要法规,应尽快出台,该条例涉及社会各方面和所有的部门,应当扩大对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面,要广泛征求意见。同时建议可以借鉴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的做法,开门立法也就是宣传和达成共识的过程。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条例草案的规定要与民法典、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及正在起草的自治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做好衔接,保持一致。同时提出,要进一步研究如何把体现长期目标要求的条款与需要近期规范并开展工作的条款衔接好、统一好。

  二、具体意见

  (一)关于条例草案名称和章节名称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因为条例草案重复了许多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建议改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促进条例》,聚焦“促进”新时代爱国卫生运动。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第四章章名改为“卫生健康促进与教育”,各条的条旨“健康”前增加“卫生”。

  (二)关于适用范围

  条例草案第二条规定:“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的爱国卫生运动适用本条例。”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法规适用范围包括乡镇,有的规定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城乡互动过程中,如何通过条例的实施达到立法的目的。

  (三)关于权利义务

  条例草案第六条规定:“公民应当自觉参加爱国卫生运动,维护公共场所卫生,保持个人和家庭卫生,养成文明健康的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公民有享受良好公共环境卫生、免于健康危害的权利。”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该条对公民的权利义务中没有涉及到公民宣传的义务、教育的义务,公民对爱国卫生应有宣传和教育的义务,建议要有一定的补充,使在全社会形成一个良好的爱国卫生运动氛围。

  (四)关于奖励

  条例草案第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对爱国卫生运动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可以”改为“应当”。

  有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提出,这个法规出台后具有法律的效力。自治区人大制定的条例,定规则、守规矩、有惩戒,是否也应有鼓励、奖励?建议把奖励评优等在条例里体现,通过激励先进,使条例得到更好的实施贯彻。

  (五)关于成员单位职责

  条例草案第十条规定了爱卫会实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各成员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包括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教育、交通运输、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公安、文化旅游等主管部门的职责。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农村生活污水乱排放现象还较普遍,影响了农村人居环境质量,农村生活污水的处理,职责单位是哪个?建议在该条中明确。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爱国卫生组织工作涉及规划制定、经费预算方面内容,建议将发改、财政主管部门列入爱卫会成员单位,相应规定其职责。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梳理好有关部门的职责,增加可操作性。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该条对成员单位职责分列表述的立法模式比较好。

  (六)关于卫生创建工作和健康城市、健康村镇、健康社区创建

  条例草案第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卫生创建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制定和实施卫生创建规划和计划,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乡镇、卫生村、卫生先进单位等创建活动提供保障。”“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乡镇、卫生村、卫生先进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巩固和发展卫生创建成果。”

  条例草案第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健康城市、健康村镇、健康社区建设,定期开展建设效果评价工作。”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这两条分别提到创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乡镇……”和创建“健康城市、健康村镇、健康社区……”,两种提法有什么区别?内容是否有重叠?两个内容怎么融合在一起,建议再仔细斟酌。

  (七)关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四项公共场所应当符合的要求,其中第四项规定“公共场所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卫生知识培训,依法持有健康合格证明,保持个人卫生。”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依法持有健康合格证明”的操作性应斟酌。结合新冠疫情,超市冰鲜市场管理应进一步加强。

  (八)关于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管理

  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规定:“农贸市场建设应当符合标准化要求,做好功能分区和布局,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公共厕所、垃圾收集容器和供排水等公共卫生设施,确保市场及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涉及活禽经营等行为的,农贸市场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做好清洁消毒,废弃物和病死畜禽处理应当达到对人畜无害要求。

  “经营熟食卤品的,生、熟食品应当分开放置,制作原料符合食品卫生要求,配备有完善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蟑螂设施,做到无鼠、无蝇、无蟑螂侵害。熟食销售人员严禁直接用手接触食品。”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第三款 “防尘、防蝇、防鼠、防蟑螂”前,加上“防唾沫”,并在相关句子后都加一个“等”字,避免列举不全。

  (九)关于厕所建设

  条例草案第二十九条规定:“城市应当设置数量充足、布局合理、性别比例恰当、指引清晰的公共厕所;农村应当普及户用无害化卫生厕所,按照人口密度设置数量适合的公共厕所。

  “提高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农贸市场、客运站、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重点公共场所的厕所建设和管理水平,厕所应当配备卫生用纸和清洁用品,保持整洁卫生。

  “公共厕所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鼓励单位、公共场所的内部厕所免费向公众开放。”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第二款关于公共厕所除应当配备卫生用纸和清洁用品保持整洁卫生外,还要保持水龙头出水、门口闭合等设施完好等。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规定重点公共场所的厕所应当配备卫生用纸和清洁用品能否上升到法规层面做出规定,建议征求各方面意见再评估斟酌。

  (十)关于宠物管理

  条例草案第三十条规定:“公民饲养犬、猫等宠物的,应当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做好宠物的清洁卫生和疫病预防控制,防止宠物伤害他人、影响他人生活、污染公共环境。携带犬、猫等宠物外出的,应当按照规定由成年人用牵引带牵领或者装入笼内,主动避让行人,及时清除宠物粪便,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携带犬、猫等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二)携带犬、猫等宠物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止动物进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

  “携带缉毒犬、搜救犬、导盲犬、扶助犬等工作犬外出的,不受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限制。”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关于携带犬、猫等宠物的规定,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有明确规定,建议条例草案中要表述一致。

  (十一)关于单位及学校健康教育责任

  条例草案第三十三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普及健康知识,增强公民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促进有益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的养成。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开设体育与健康课程,托幼机构应当开展健康常识教育,组织开展各类健康教育活动。学校按照规定配备校医,建立和完善学校医疗机构。”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学校和家庭爱国卫生的教育责任,因为卫生习惯也好,好的生活习惯也好,应当从小开始培养从娃娃开始抓起。那么怎么样来从这个方面开展教育。条例草案中提到学校的健康教育,应该还要加一些爱国卫生教育。经常性的宣传工作需要在法规中有所体现,有利于调动全社会的力量。

  (十二)关于禁烟场所设置

  条例草案第三十八条规定了禁烟场所的设置以及要求。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对应该条的规定缺少罚则,未明确处罚的主体,应进一步修改完善。

  (十三)关于烟草制品经营责任

  条例草案第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

  “烟草制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标志。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公共场所不得做烟草广告的规定,第三款改为“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不得做烟草广告。”

  (十四)关于监督管理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第六章条款较少且较原则,建议进一步细化。

  (十五)关于乱倾倒垃圾的法律责任

  条例草案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公共场所有下列行为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有权机关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给予警告,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二)随地便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不按规定倾倒垃圾、焚烧垃圾的,不在指定地点倾倒废物和排放粪便、污水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乱倾倒垃圾的处罚与新修改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似乎不一致。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删去“给予警告”;第三项的“不按规定倾倒垃圾、焚烧垃圾”改为“不按规定丢垃圾、焚烧垃圾”。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宠物主人不及时清除宠物粪便行为的处罚规定,以与前面有关条文规定呼应。

  有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建议,删除第五十六、第五十七条“拒不改正”方面的内容,直接按规定处罚,方便执法。

  (十六)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建议

  条例草案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及相关主管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农贸市场、宾馆、住宅小区、公园、建筑工地、公共厕所、垃圾处理场所、市政管井、下水道系统等容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和设施,其管理者或者经营者未指定人员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未完善和落实防范、杀灭病媒生物制度和措施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第七章法律责任感觉处罚总体偏轻,建议加大处罚力度。比如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主要是针对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只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应加大处罚力度。

  三、其他意见建议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第一,以“十四五”规划纲要编制为契机完善政府投入、分级负责的公共卫生经费保障机制,积极拓宽经费来源渠道,统筹使用好中央和自治区预算内资金和相关专项资金,服务全区疾控体系项目建设。第二,建立适应现代化疾控体系的人才队伍。改革薪酬体系,切实提高待遇,千方百计留住人才。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第一,进一步做好条例(草案)中的概念、名词的内涵、外延的研究,使其更准确,更适用,如需要进一步考虑“爱国卫生”与“爱国卫生运动”“爱国卫生工作”是否对应。第二,进一步研究想要通过这一条例解决我区爱国卫生运动方向的哪些主要问题,是不是着力解决当前一些体制不健全、一些机制不完善、一些责任不明确、一些落实不到位、一些绩效不够好、一些追责不及时的问题等。第三,进一步研究针对主要问题应如何推动我区爱国卫生运动方面的哪些工作。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做的是工作,全民参与是运动。建议将涉及社会力量参与、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等参与的活动,表述为“参加爱国卫生运动”。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爱国卫生条例草案提交代表大会审议,一方面是对法规的宣传,二是体现了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条例草案要增加对执法者的监督的条款。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第一,针对此次疫情,专门增加关于加强养老托老机构卫生的内容。第二,在法规中明确普法的责任,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进行明确规定。

  有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建议,增加对泥头车的相关管理规范。

  

  


原文链接:https://dhzt.gxrd.gov.cn/html/art1697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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