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有广义和狭义之分。选举法适用于狭义上的选举,它是选举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组成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即本级的国家权力机关时所适用的法律。正因为如此,我国选举法的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尽管其他各种类型的选举在适用一定的章程和规则的同时,也可以参照选举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但选举法本身对这些选举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对于有关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即人大代表的选举来说,选举法却具有法律强制性。整个选举过程中,如果违反了选举法的各项基本规定,则不仅选举结果无效,情节严重的,有关责任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