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国之大者,民之大事。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已由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于3月28日修订通过,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为何修订?有哪些特色和亮点?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解读。
问:《条例》修订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如何?
答:修订《条例》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指示批示精神和党的二十大报告,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践行安全发展理念的重要举措。
《条例》自2007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传统和新型生产经营方式并存,各类新旧事故隐患和安全风险交织叠加,我区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2023年,全区发生事故657起、死亡707人、受伤223人,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尤其是部分地方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完善、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保障能力不足等问题比较突出,影响和制约了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与此同时,《条例》已经正式实施十多年,对企业安全生产要求、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等规定已经滞后于2021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需要尽快修订,以有效衔接和补充细化上位法。
问:修订后的《条例》有哪些特色和亮点?
答:本次修订后的《条例》共62条,新增了相关规定,将充分发挥法治对安全生产的保障、引领和促进作用,以法治红线守好安全底线,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修订后的《条例》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同时也注重提升小微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对规模以上企业和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规定不同的安全生产要求。
坚持制度创新,突出广西特色,在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复工复产的规定中,增加制糖、松香加工等季节性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其他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复工复产的内容,着力预防和解决复产复工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高位推动区域安全生产协同发展,明确自治区应当加强与相邻省安全生产工作协同,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协作机制,强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衔接,加强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提高跨区域应急救援资源共享与联合处置能力,推动安全生产区域协同发展。
强化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首次在我国地方性法规中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考试平台建设作出规定,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前对其资格进行核实。
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队伍的技术支撑作用,增设关于安全生产专家管理的规定,要求相关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和服务机制,通过委托专家、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支撑和咨询服务。
强化保险作用推动保障到位,首次在地方性法规中规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设项目使用的从业人员,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新增自建房监管的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安全使用建筑物,不得擅自改变建筑主体、承重结构、使用功能,不得擅自增加荷载、增加层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