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9日,省本级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工作部署会议在长沙召开。摄影/周洁
“这次按照法治护航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的部署,安排对法规实施情况的大摸排、大起底,就是要从源头上消除‘抽屉法’‘睡眠法’‘僵尸法’,推动地方性法规更加‘于法周延’‘于民有利’‘于事简便’,切实以法治之为服务高质量发展之进。”2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乌兰在省本级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部署会上强调。
部署省本级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在全国层面是首创之举。这次的监督检查工作,就是要对照中央要求和宪法法律规定,对省本级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组织一次全覆盖“体检”,为法规“立改废”提供科学依据,推动省本级地方性法规更加适应新时代改革发展要求,为实现“三高四新”美好蓝图、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湖南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1980年3月25日,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原则通过了我省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湖南省县级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实施细则试行草案》,标志着我省地方立法的开始。40多年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聚焦提升地方立法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统筹推进立改废释工作,有效发挥了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截至2023年底,我省现行的省本级地方性法规共有216件。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现行省本级地方性法规当中,既有法规本身跟不上、滞后性的问题,也有贯彻实施不到位、不够好的问题,有的不仅没有起到法治护航的作用,还产生了制约迟滞的效应,在一定程度上还会损害法规的严肃性、权威性。
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注重务实管用、急用先行,坚持问题导向,采用“小快灵”立法,出台了一批小切口、立得住、真管用的地方性法规,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如2023年省人大常委会修订《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采用“小快灵”的立法形式,让法规的针对性、适用性、操作性更强。
宣传、普及、执法、评估、修订、清理等全过程,共同构成法律法规实施的“闭合链”。监督检查不是目的,如何将监督检查和立法评估充分结合,应用评估成果为法规的“立改废”提供依据,进一步提升立法质量才是关键。特别是对其中不适应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的地方性法规,该废止的必须废止,该修改的作出修改,这既是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的内在要求,也是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重要保证。
根据省本级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剔除2020年以来制定、修改和已开展监督检查的法规,剩余71件地方性法规的监督检查分成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以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的形式推进,一共涉及14件;第二个层面是以省人大常委会委托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开展检查的形式推进,一共涉及14件;第三个层面是以法规实施主体单位开展自查的形式推进,一共涉及43件。71件法规共涉及33家法规实施主体单位。按照方案要求,各法规实施主体单位要在今年10月上旬前完成法规的自检自查,形成专题报告。
下一步,省人大常委会将围绕加快构建以保障“三个高地”建设、“守护好一江碧水”为重点,统筹民生领域的“1+N”地方性法规体系,力争在2025年底之前,把该废的坚决废除,把小修小补的打包修改,把改动较大的以“小快灵”形式重新立法,确保2020年之前制定的省本级地方性法规全部符合上位法要求、顺应契合改革发展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