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8号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黎医药苗医药保护与发展条例》,已经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3月2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4月3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黎医药
苗医药保护与发展条例》的决定
(2024年3月20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批准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审的《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黎医药苗医药保护与发展条例》,由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黎医药苗医药
保护与发展条例
(2024年1月19日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0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传承黎苗医药,促进黎苗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自治县从事黎苗医药预防、诊疗、保健、康复,黎苗医药教育、科研、文化、对外交流与合作,黎苗药材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或炮制以及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黎苗医药是黎医药苗医药的统称,是黎族苗族人民在长期的医疗实践、健康养生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反映黎族苗族人民对自然、生命、健康与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以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康养体系。主要包括:
(一)黎苗医药理论体系、知识以及历史传承;
(二)黎苗药材自然资源,黎苗药材种植、养殖技术,黎苗药材采集、加工、炮制、储存等方法、技术;
(三)黎苗医药饮片、成药制剂研发、制作加工、储存的方法、技术;
(四)黎苗医药的预防、诊疗、保健、康复的方法、技术及其器械、器具;
(五)黎苗医药单方、复方、验方、秘方、论文、专著、文献等;
(六)黎苗医药薰蒸、药浴、温泉泡浴等疗法;
(七)其他使用黎苗医药的方法、技术。
第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将黎苗医药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黎苗医药管理与服务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和配置黎苗医药服务资源,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黎苗医药管理工作,对黎苗医药自然资源进行定期普查和动态监测,建立数据库并按照需要保护的范围、品种、等级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定期对黎苗医药从业人员进行普查、登记;做好黎苗医药学术理论、临床经验、确有成效医技医术的总结和存档。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黎苗医药事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黎苗医药的宣传工作机制,每年三月三(农历三月三日)为自治县黎苗医药文化宣传日。
第五条建立持续稳定的黎苗医药发展多元投入机制,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和支持组织及个人捐赠、资助黎苗医药事业。
第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支持黎苗医药的医疗、教育、科研机构等单位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依法开展涉外技术合作与交流。
自治县人民政府支持举办黎苗医药学术研讨会和黎苗医药产品交易会。
第七条自治县县域内政府举办的综合性医院、中医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设立黎苗医诊疗区或体验区,有条件的乡(镇)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设黎苗医诊室(馆)。
第八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鼓励和协助符合申报条件的医疗机构申报黎苗医诊疗特需医疗服务。
第九条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和研发机构以黎苗医药理论为基础,研发新制剂,鼓励对民间习惯使用的安全有效的黎苗医药单方、验方、秘方进行收集、整理和挖掘,并不断研究完善、开发利用和推广。
医疗机构依法应用传统工艺配制黎苗医药制剂、饮片等品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级药品监督主管部门备案。自治县人民政府药品监督主管部门加强对备案的制剂、饮片等品种配制、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黎苗医药医疗服务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与政府举办的医疗服务机构享有同等的权利。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上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可以对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黎苗医药师承人员和确有专长的黎苗医从业人员,组织开展以黎苗医临床效果、工作实践和医疗安全为主的培训,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考试合格后颁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按照有关规定获得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后,从事黎苗医执业活动。
第十二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黎苗药材自然资源保护,科学划定黎苗药材自然资源保护范围和品种,并向社会公布,支持依法开展珍贵、濒危药用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繁育及其相关研究活动。
严禁对濒临灭绝和重点保护范围的野生黎苗药材品种乱采、滥挖、乱捕、滥猎。
第十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将黎苗药发展纳入产业发展规划,加大对黎苗药材种植养殖、黎苗药研发生产、商贸流通的扶持力度,促进大健康产业发展。
第十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支持黎苗药材产业基地建设,促进药材种植养殖标准化、规范化、规模化发展。
自治县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农业、林业等主管部门加强对黎苗药材种植养殖技术的研发、推广、培训。
自治县人民政府大力推进黎苗医药产业的发展,通过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药材产业园区,支持促进药材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建设。鼓励与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药材种植、养殖、加工、仓储、物流和产业园区建设,加强跨区域合作,实现优势互补、产业联动、利益共享。
第十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支持黎苗医药品牌建设,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支持和帮助权利人、行业协会等申请专利、注册商标。对不适宜专利保护的工艺、方法以及安全有效的单方、验方、秘方、专有技术和科研成果等,可以通过技术秘密的方式实施保护。
支持黎苗医药行业协会、企业制定黎苗医药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支持申报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
黎苗医药知识产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作价出资,参与开发和利益分配。
第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加强定期对黎苗医药从业人员特别是基层黎苗医药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黎苗医药从业人员带徒授业。
第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黎苗医药人才培养、引进和激励机制。支持黎苗医药企事业单位培养和引进黎苗医药高层次人才,支持产学研合作,促进黎苗医药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支持自治县外的已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中医医师和经黎苗医培训和考核合格的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自治县执业。
第十八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黎苗医药从业人员被评定为传统医药类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开展专业技术职称聘任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十九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大对黎苗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申报国家级、省级、县级黎苗医药科研项目,鼓励科技创新。
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对自治县黎苗医药研究机构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发挥其在黎苗医药理论研究、资源调查、黎苗药物研发、药材引种驯化、药材种植养殖技术研究以及重大、疑难疾病研究等方面的引领作用,开发与利用具有资源优势、疗效确切、原创性强的黎苗医药。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黎苗医药医疗、产业发展、教育、科研、管理、交流以及促进黎苗医药等方面成绩显著的;
(二)捐献或者挖掘、整理、保护有价值的黎苗医药文献、单方、验方、秘方和有独特疗效的黎苗医药诊疗技术等的;
(三)传承黎苗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或者带徒授业成绩显著的;
(四)长期从事黎苗医药工作成绩显著的;
(五)对促进黎苗医药事业发展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一条自治县实行黎苗医药传承人制度。鼓励和支持具有黎苗医药专长的人员通过师承等形式开展传承活动。
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遴选黎苗医药传承人。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被认定为黎苗医药传承人的,享有同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具有历史、科学价值的黎苗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予以保护,鼓励、支持黎苗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
第二十二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建立黎苗医专家库,并每两年开展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黎医药苗医药保护与发展条例》的说明
现就《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黎医药苗医药保护与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说明如下。
一、立法背景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是海南省黎族苗族的主要聚集地之一,生态环境良好,植物资源丰富。黎族苗族人民在长期与疾病斗争中积累了防病治病的丰富经验,形成了独特的黎族医药和苗族医药(以下简称“黎苗医药”),我县已成为黎苗医药重要传承地之一。黎苗药对治疗许多常见病、多发病效果突出,特别是在治疗毒蛇咬伤、跌打损伤(内伤、外伤)、接骨、风湿、疟疾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其独特的药方和疗效已经被广大人民群众接受和认可,在我县发展黎苗医药具有深厚的历史积淀和现实需求基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对包括黎苗医药在内的中医药的传承创新发展,把中医药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党的二十大作出“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重大决策。目前全国范围的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都存在着对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保护和抢救重视不够、措施不力等问题,在黎苗医药的保护和发展方面缺乏法律保障,特别是现行医药政策和法律对少数民族医药领域的规定过高、过严,或条款模糊、空泛。我县黎苗医药现在面临的是名医消逝、名方流失、名药遗失,黎苗医药事业后继乏人状况。制定出台《条例》将从法律法规的高度鼓励、支持、引导我县黎苗医药的传承、发掘、保护和发展,发挥黎苗医药资源优势,促进黎苗医药事业的发展,规范黎苗医药行业管理,满足人民群众特别是少数民族群众对黎苗医药服务的需求,通过一系列考核认定,对黎苗医进行确定,挖掘一批黎苗医药人才,对我县打造富有特色的康养产业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综上所述,为了保护和传承黎苗医药,促进黎苗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条例》很有必要。
二、立法依据
《条例》立法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其他省(自治区)的中医药及民族医药立法经验。
三、起草过程
县委高度重视《条例》的立法工作,县委主要领导对立法工作给予了很大支持和鼓励。按照2023年度立法计划,县人大常委会从2023年初就起动黎苗医药保护发展单行条例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前往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金秀瑶族自治县进行考察学习中医药、瑶族医药立法。条例制定工作启动后,在多次讨论及征求意见基础上确定了需要解决的问题,由县卫健委起草《条例》初稿,县人大常委会全程主导,并多次组织县卫健委、县农业农村局、县医疗保障局等行业部门开展立法调研,通过座谈、现场考察和征求意见等方式,不断完善《条例》内容。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动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汇报《条例》起草工作并听取省直单位的指导意见。省人大对《条例》非常重视,专门召开了三次专题座谈会,研究黎苗医药保护发展地方立法工作,提出了很多建设性意见。
四、条例主要内容和特别说明事项
(一)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第一,关于黎苗医执业资格准入变通规定。《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上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可以对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黎苗医药师承人员和确有专长的黎苗医从业人员,组织开展以黎苗医临床效果、工作实践和医疗安全为主的培训,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考试合格后颁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按照有关规定获得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后,从事黎苗医执业活动。”该规定是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变通规定。根据我县实际,由于目前在基层为群众开展黎苗医疗服务活动的人员,主要是以师承方式学习黎苗医或者有多年黎苗医疗实践经历,大多数没有具备中等医学专业以上的学历,或者经过培训也无法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但是他们在黎苗医术方面又确有专长,这些这类人员实践经验丰富,也得到了群众的广泛认可,对缓解基层群众缺医少药和看病难、看病贵的状况起到了重要作用。为了解决这类人员的行医执业问题,特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做了相关变通。
为了预防和减少黎苗医从业人员的风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加强定期对黎苗医药从业人员特别是基层黎苗医药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黎苗医药从业人员带徒授业。”通过加强规范管理和职业培训,确保黎苗医药从业人员业务水平不断提高。同时,《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建立黎苗医专家库,并每两年开展考核工作。”通过对黎苗医从业人员采取每两年开展考核的动态管理模式,对考核不合格者将退出黎苗医专家库,取消黎苗医的行医资格。
第二,区域协同立法说明。根据存同求异原则,经与保亭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多次协商一致。《条例》第一条、第二条关于立法理由与依据、黎苗医药的定义与范围内容双方表述一致;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关于对外交流和黎苗医执业范围方面,双方部分一致。
(二)其它主要内容
第一,关于条例框架。《条例》不设章节,力求精简,避免因片面追求形式上的完整,造成内容复杂冗长,共二十五条。一是按立法要求,明确目的依据、范围和定义等基本条款;二是按照“不冲突、不重复、可操作、真管用”原则,根据征求到的黎苗医药发展实际需求,需要几条制定几条。
第二,关于条例主要内容。一是坚持传承与创新发展的原则,大力发展我县黎苗医药事业,充分发挥黎苗医药在医疗、康养产业中的作用;二是遵循黎苗医药发展规律,建立符合黎苗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在医疗机构管理、医师执业管理、黎苗医药管理、人才培养等方面体现黎苗医药的特点;三是扶持与规范并重,在推动黎苗医药事业发展的同时,注意预防和控制风险,保障医疗服务和用药安全。
《条例》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予审查批准。
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黎医药苗医药
保护与发展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2024年3月19日在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崇敏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于3月11日召开会议,对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黎医药苗医药保护与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省司法厅和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等单位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审查情况报告如下: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前介入《条例》的起草和修改论证工作,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已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采纳。法制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条例》遵守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和精神。根据《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关于“省人大常委会审查认为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不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与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不抵触的,应当予以批准”的规定,法制委员会建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
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黎医药苗医药
保护与发展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年3月20日在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3月19日对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报请审查批准的《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黎医药苗医药保护与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遵守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和精神,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
法制委员会于3月19日下午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提出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黎医药苗医药保护与发展条例>的决定(草案)》,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批准决定草案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