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宋铁鹏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提出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涉及民族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审议意见的报告。
4月2日,黑龙江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召开第六次会议,审议了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的新修订《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民族文化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民侨外委组成人员认为,2000年制定的《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民族文化工作条例》已施行二十多年,与时俱进进行修改是必要的。
组成人员指出,过去一年,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族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落实许勤书记对自治地方立法的要求,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工作调研组提出的审查指导意见,提高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水平,民侨外委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通过实地调研、电话沟通、听取汇报、进行座谈、专题修改等多种形式进行立法指导,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多次对《条例》(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均得到采纳,并争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指导得到认可。
组成人员一致表示,该《条例》紧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民族文化工作实际,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该《条例》。
审议中,组成人员提出个别修改意见,已转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处理。
以上报告,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