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工作程序
(2006年2月28日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主任会议通过)
为规范吉林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服务工作,保证常委会会议高效、有序的举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一章会议的筹备
第一条草拟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般在每个单月的下旬举行。
议程草案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本年度工作要点和省人大常委会领导的意见,由办公厅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研究室、法工委、信访室汇集议题并负责草拟议程草案,经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阅后,送省人大常委会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审定,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召开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
会议议程草案的编排顺序一般为:地方性法规草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省本级决算、审计工作报告、专题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代表议案审议意见的报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报告、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听取和审议各项报告、人事任免案等。
第二条安排日程草案
办公厅根据议程草案,草拟会议日程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一般分为四个单元:第一单元是听取和审议各项法规案;第二单元是听取和审议各项工作报告;第三单元是听取和审议人事任免案;第四单元是审议拟表决的议案和表决通过各项议案。
省本级地方性法规案一般每两部安排半天时间分组审议,报批的地方性法规案和人事任免案可视情况安排审议时间;重要报告每两部安排半天时间分组审议,一般报告可视情况安排审议时间。
每次常委会会议一般安排两至三次全体会议。如议案较多,可视情况增加全体会议次数。必要时,还可以召开联组会议。全体会议表决前,安排一次主任会议,听取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情况的汇报,特殊情况下还要听取各小组召集人关于各项议案审议情况的汇报,决定提交常委会会议表决的议案。
第三条会议通知
在常委会召开十日前的主任会议后,办公厅应当将主任会议确定的常委会召开的时间、建议会议的议程、会议材料的报送时间,以书面形式预告通知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议题的起草机关和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
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办公厅应当将确定的会议日期、地点、建议的议程草案正式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同时抄送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有关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军区,各市、州人大常委会以及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和邀请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办公厅应当向社会发布召开常委会会议的消息。
第四条会议文件
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省本级提议案机关应当提交提请审议的议案、法规草案文本、法规草案的说明、立法依据及参考资料对照表和相关资料;有立法权的较大市和自治州(县)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提交报请批准的书面报告并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文本及其说明和立法依据等有关材料。以上全部材料由有关机关按规定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前一个月报送常委会办公厅,由办公厅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案文本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初次审议的法规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先行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的报告。
提请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的工作报告,由报告机关提供文本,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与报告机关联系报告人,报告文本按规定在会议召开10日前报送常委会办公厅。
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案,由提案机关提交拟提请任免的议案、任免呈报表、考察材料。
报送常委会会议材料份数:法规文本200份,其它材料180份。
第五条确定分组名单
常委会会议的分组名单,一般在每届常委会第一次会议时确定。
常委会分组会议一般分为3个组,按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性别、民族、所学专业、所属党派和所在地区及专门委员会等情况划分。同时将列席会议人员编入各组。
分组会议召集人每组3人,其中一名为常委会副主任,另两名为常委会委员,适当时间进行轮换,召集人名单由常委会办公厅在每届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提交主任会议审定。
各部门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的人员名单,由分组会议工作人员汇总后,报分组会议召集人,由分组会议召集人向与会人员宣布。
第六条确定全体会议主持人
常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由常委会主任主持,主任也可委托主持工作的副主任主持。其他各次全体会议由副主任依次轮流主持。常委会办公厅在召开常委会十天前的主任会议上,提出每次全体会议主持人的建议人选,由主任会议审定。
第七条确定全体会议席次
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在主席台就座。主任居中,副主任、秘书长按序次排列左右。列席全体会议的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在主席台左侧就座。常委会委员在会议厅前区就座,按姓名笔划排列。列席会议人员在会议厅后区就座。
第二章会议的举行
第八条全体会议听取议案的说明和报告
常委会全体会议的主持词,由常委会办公厅草拟,于该次会议的二日前,送请分管的副秘书长审核后报会议主持人。
常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首先决定会议议程,然后听取法规草案的说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有关报告。
第九条议案和报告的审议
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报告,主要采取分组会议的形式,必要时可以举行联组会议。
分组会议审议议案和报告的发言,由常委会会议简报组负责如实记录整理,力求准确无误,并送经发言人审核后编发简报,于次日会议举行前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等。常委会分组会议审议报告和议案时,有关机关按照会前确定的名单准时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条法规案和其他议案的表决
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法规案和其他议案前,召开主任会议。由法制委员会或有关专门委员会向主任会议汇报,主任会议通过的法规草案表决稿印发分组会议进行审议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对草案表决稿有疑义的,可由法制委员会工作人员作出说明。
表决采取按表决器方式。如表决系统发生故障,改用举手表决方式。赞成票、反对票、弃权(含未按)票的表决票数,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以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决定人事任免
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根据有关机关提请审议的人事任免案,起草常委会的任免名单、决定任免名单和批准任免名单草案,报主任会议审定后印发常委会会议。
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人事任免案,如有疑义,可由议案提请机关作出说明,然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如没有意见可直接提请全体会议表决。对任免人员的表决,按照《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条执行,人事任免的表决方式同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三章会议的其他组织工作
第十二条落实会议出席、列席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二日前,由办公厅落实常委会组成人员出缺席会议情况,常委会副秘书长、常委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各市、州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情况。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各专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邀请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由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负责。
列席单位由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提请审议议案的情况提出,并负责落实。
常委会全体会议举行2日前,由常委会办公厅落实分组会议工作人员,主要包括:提出议案的机关工作人员每组1人,代表各有关机关在分组审议议案时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委会办事机构、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人员若干人,负责分组会议审议意见的记录、编写简报、统计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出席和列席会议情况及其他联络工作等。
第十三条制作会议证件
每届省人大常委会组成后,由办公厅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制作会议出席证,在本届任期内有效。为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制作会议列席证,在本届任期内有效。在每次常委会会议前,由常委会办公厅为其他列席人员、工作人员制作工作证,在本次常委会会议期内有效。为旁听会议的公民制作旁听证,会后收回。
第十四条会场布置
常委会全体会议会场设在常委会会议厅。会场内主席台正中挂国徽。
会场设主席台。主席台前右侧设发言席。
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人员、旁听会议人员、工作人员和记者,按会场分区就座。
常委会组成人员席区设表决及发言系统,报到后,其座位上的表决器自动打开;主席台区加装电脑终端,同步显示会议议程、表决状态和表决结果。
常委会组成人员席区设发言系统,有征求意见事项、常委会组成人员申请发言时,经主持人同意,可以在本人座位上发言。
会场安装显示屏,与报到系统、表决系统和发言系统连接,适时显示会议报到人数、会议议题、主持人、发言人、表决结果。
常委会分组会议的会场,分别安排在常委会机关会议室,出席会议人员按座签就座。
第十五条会议的新闻报道
常委会办公厅应当根据常委会会议议程、日程,拟订新闻报道计划,明确报道重点和报道要求,报分管副秘书长审核批准后,向采访会议的新闻记者通报。报道常委会会议的新闻稿,由常委会分管副秘书长审定,重要的新闻报道稿报请秘书长审定;涉及报道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重要讲话的新闻稿,由分管副秘书长报请秘书长审定。常委会通过法规,报请秘书长同意后,可举行新闻发布会。
第十六条公民旁听会议
常委会办公厅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好公民旁听会议的公告、报名、通知、证件发放、收集建议和意见等工作。
第十七条接待和服务工作
常委会会议期间设会议秘书组,负责会务、生活、宣传、简报、保卫、信访等工作。
第四章法规、决议、决定、人事任免名单的
公布和闭会后的工作
第十八条公布法规、决议和决定
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批准较大市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决定,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公布。公告由秘书长或常委会副主任签发。
常委会通过的关于省人大代表选举、补选、辞职、罢免和代表资格终止等事项,以常委会公告公布,由秘书长或常委会副主任签发。
常委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决定,以常委会公告公布,由秘书长或常委会副主任签发。
第十九条公布人事任免的决定
常委会任免或者决定任免、批准任免的名单,以常委会公告公布,由秘书长或常委会副主任签发。
第二十条议案通过后的复文
议案通过后,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起草,向提出议案的单位复文。复文的内容包括:复文单位,通过的法规名称、会议届次、时间,并附通过后的法规文本或者常委会的决定、任免名单。复文的落款时间为常委会通过该项议案的时间。复文编序号,一年一个序号。复文按单位一案一复,由秘书长签发。
第二十一条编辑公报
常委会会议通过的法规、决定、决议、任免名单,听取和审议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情况,经常委会办公厅编审后刊登在《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在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公报刊登的文件应当是由有关部门负责人核定的最终文稿。
法规案的说明、修改情况的汇报、审议结果的报告,随法规标准文本同时刊登。
第二十二条整理转送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会议或联组会议上对专题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整理出“审议意见”,提请主任会议通过后,以常委会办公厅的名义分送“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第二十三条文件、材料、简报的整理归档
常委会办公厅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的十日内,将本次常委会的会议文件、参阅文件、参阅资料、简报、会议记录、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情况、列席会议情况等,按规定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