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规定》的决定,主要修改内容涵盖提高代表建议质量、改进交办与承办程序、完善督办机制等方面。
以往,联名提出建议的代表中,有的附议代表事先未充分了解建议内容,甚至忘记曾经提出该建议,影响办理工作的严肃性。为此,修改后的办理工作规定强化了附议代表的责任意识,增加规定:代表联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联名的代表应当了解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确认建议、批评和意见能够真实表达本人意愿。
为做好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修改后的办理工作规定增加条款,规定:对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的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应当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研究处理,办理情况报省人大常委会负责督办的工作机构。
同时,修改后的办理工作规定增设建议公开程序,规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办理答复和代表反馈意见等相关信息应当通过省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法律规定不应公开和代表认为不宜公开的事项除外。
此外,修改后的办理工作规定增设绩效考评程序,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纳入承办单位绩效考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