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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进一步加强破产管理人队伍建设 一手抓管理人数量 一手抓履职能力

发布时间:2021-08-29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人大网

  企业破产法是规范企业通过破产清算退出市场或通过重整重新进入市场的专门法律。

  8月1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企业破产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与会人员普遍认为,报告总结成效实事求是,分析问题深入透彻,提出措施切实可行,对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强化依法破产观念,加快“僵尸企业”退出,化解过剩产能,解决企业“生易死难”问题,促进市场出清,优化资源要素配置,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特别是为下一步修改企业破产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围绕破产观念问题、破产管理人队伍建设以及个人破产等内容,与会人员提出了意见建议。

  

  努力提升破产法治观念

  破产制度是重要的市场经济基本制度,是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破产制度在处理市场主体退出与不良资产处置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曾参加企业破产法执法检查的熊群力委员指出,当前比较突出的问题是现在破产企业大都不愿意走破产程序,2020年全国200多万家企业注销,但是真正经破产程序注销的只有千分之一。国有企业破产最怕的是人员安置问题,民营企业破产最怕的是债务问题。熊群力认为,国有企业的破产是否应有专门的规定、上市公司和金融机构破产是否也应有专门的规定,这些问题应该考虑。

  在谢经荣委员看来,这一现状是理念、观念问题所致。大家感觉“破产”不是一个好词,它是失败的代名词,政府不愿意破,怕影响社会稳定和投资环境;银行宁愿挂账也不愿意破,挂账还在,一破就没了;企业也不想破,因为太麻烦,时间很长,破完之后企业还面临债务问题。

  对此,曹建明副委员长指出,实施好企业破产法,需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司法和社会各方面的高度重视和全力支持,建议像抓“执行难”一样抓“破产难”。应加大破产法治观念宣传,引导全社会树立依法破产,实现保护、拯救和重生的观念,切实发挥企业破产法在市场资源配置上的调整作用,稳妥有序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法破产和破产重组。

  

  破产管理人制度不健全

  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的主要推动者和破产事务的具体执行者。报告指出,目前,破产管理人制度尚未健全。

  “加强破产管理人队伍建设,对于进一步健全企业破产工作机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李钺锋委员曾参与过相关调研,发现除了制度建设上的不足之外,实践中破产管理人队伍建设也亟待加强,特别是市级破产管理人的数量与破产审判实践的需求还有差距。

  李钺锋以东部沿海某市为例称,2012年至2020年,在册破产管理人62家(人),参与办理破产案件3664件,任务相对较重。与此同时,有行业人士反映,目前,对破产管理人的执业约束、违规执业追责都还不够严格,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破产管理人的履职效果。据统计,2013年至2020年我国破产相关案件中案由为“管理人责任纠纷”的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案件总量达492件。

  “由此可见,作为整个破产程序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破产管理人,确实需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李钺锋建议,进一步加强破产管理人队伍建设,一手抓管理人数量,一手抓履职能力,从而更好推进企业破产法的贯彻落实。

  

  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个人破产是指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由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宣告其破产,清算个人财产偿还债务,并对部分债务进行豁免的法律设计。

  一直以来,都有将个人破产制度纳入企业破产法中的呼声。今年3月1日起,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正式施行。

  在高友东委员看来,健全的个人破产机制对社会的创业活动水平、自主就业率、贷款违约率等都会产生有益的影响,建议设立个人破产制度,实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帮助诚实但不幸的经营者东山再起。

  但在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创设中,高友东认为需要特别注意几方面的问题,要规定完备的个人免责制度,防止债务人恶意破产逃避债务,并建立和完善对个人破产的惩戒体系。此外,要建立和完善债务人的保护重生机制。在个人破产制度的设计中,对于陷入破产经历的善意债务人,社会应尽其可能采取各种重整和解措施,帮助其免予破产,在其迫不得已宣告破产后,对其基本生活以及重新振作给予关照和扶持,以帮助其重组债务,重归社会。(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赵晨熙)


原文链接:http://www.gzrd.gov.cn/xwzx/mtgz/4537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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