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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共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发布时间:2024-05-19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人大

  9月22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现将《办法》的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事关国家和民族未来,事关千千万万家庭幸福安康。”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底线要求,是平安建设的一项源头性、基础性工作,关系家庭幸福安宁、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安徽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5年12月颁布实施以来,为我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202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进行了全面修订。修订后的法律将未成年人的偏常行为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等由轻及重的三个等级,针对不同的等级采取相应措施,新增了很多制度规定。《条例》的一些条款内容与修订后的上位法规定不尽一致。同时,我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建议加强相关立法工作。为了回应社会关切和人大代表呼声,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我省全面贯彻实施,适应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需要,有必要在《条例》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重新制定《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

  二、《办法》制定的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3年立法计划,省人大社建委会同团省委,广泛听取、认真研究各方意见建议,反复修改《办法(草案)》。7月1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主任会议决定,将《办法(草案)》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省人大常委会于7月下旬、9月下旬进行了两次审议。期间,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各方面意见对草案多次修改完善。9月22日表决通过。

  三、《办法》制定的主要内容

  《办法》不设章节,共28条。在制定中注重把握以下三点:一是贯彻中央部署,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的精神和要求,为我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二是维护法制统一,对照2020年12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保留《条例》部分条款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确保与上位法保持一致;三是增强系统观念,处理好与修订的《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关系,做好统筹衔接。《办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各方责任。《办法》在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对政府及相关部门、政法机关、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有关责任进行了细化规定(第三条至第九条)。其中针对立法调研和草案审议中大家普遍关注的预防利用网络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规定了网信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职责(第六条)。

  (二)关于预防措施。《办法》从加强教育、正面引导、提前干预、分级预防等方面,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基础性工作做了细化规定。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预防犯罪教育的直接责任和配合义务(第十条),细化学校开展预防未成年学生犯罪工作的具体规定,包括学校的法治教育和预防犯罪教育(第十一条)、发挥校内共青团、少先队等的作用(第十二条)、防范学生欺凌具体要求(第十三条)以及法治副校长、校外法治辅导员在履职期间应当做好的相关工作(第十四条),强调推动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建设(第十五条),对观护基地建设和开展社会观护作了延伸规定(第十六条),对专门教育、专门学校建设的要求和相关保障作了补充规定(第十七条)。

  (三)关于重新犯罪预防。《办法》对诉讼中、刑罚执行中和刑罚执行完毕后的重新犯罪预防工作补充规定了社区矫正、返回社会后的同等权利保障等相关内容(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

  此外,《办法》还对社会力量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鼓励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研究、开展长三角区域协作、表彰奖励等方面作出规定(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


原文链接:http://www.ahrd.gov.cn/article.jsp?strId=16958932900073041&strColId=3caa6ac7bd204b4589e55bbb341fdb15&strWebSiteId=1448865560847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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