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湖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置少儿服务区域,且少儿服务面积应当不低于全馆总服务面积的10%。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建设纳入城乡公共文化设施专项规划,建立与公共图书馆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并及时足额拨付。
《条例》对公共图书馆馆舍建筑指标、人力资源、文献信息等作出明确要求。其中,市(州)、县(市、区)公共图书馆年人均新增纸质文献入藏量应当分别不低于0.02册(件)、0.05册(件);乡镇(街道)图书馆、村(社区)图书室年纸质文献更新数量不低于10%。
《条例》还明确了公共图书馆对外开放时间。省公共图书馆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68小时,市(州)不少于64小时,县(市、区)不少于54小时,乡镇(街道)不少于35小时。公共图书馆在公休日应当开放,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应当安排开放时间。
少年儿童图书馆、公共图书馆少年儿童服务区域在学校寒暑假期间,除闭馆等特殊情况外,每天开放时间应当不少于8小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延长。此外,公共图书馆应在阅读环境、功能布局、文献信息、服务项目等方面充分考虑少年儿童身心特点,开展面向少年儿童的阅读指导和阅读服务;联合学校和家庭,开展课外社会教育活动。
《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