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这是自2009年首次修订以来,湖北第二次修订该条例。
此次表决通过的《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在原有8章54条的基础上,充实了“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区域科技创新与科技合作”“监督管理”等内容,共9章60条。
近年来,湖北持续关注区域科技创新发展。条例中新增《区域科技创新和科技合作》章节,引导建立优势互补、各具特色的区域协同创新体系。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郑文金:“在省内,我们支持武汉市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创中心,同时推动襄阳、宜昌这些地方建设区域性的科创中心;省与省之间,我们支持和其他省份深入开展合作、组织技术攻关,支持国际的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和跨国公司来湖北落户,我们将在财政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也是此次条例修改的重点之一。为更好地调动人才积极性,条例明确,赋予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更大的自主权。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郑文金:“条例赋予新型的研发机构经费使用的自主权,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在科技人员方面,我们给予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在科研选题、成果分配等方面充分的自主权,探索开展科研经费的包干制,通过这些规定充分调动我们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条例将“企业技术进步”章名修改为“企业科技创新”,更加突出企业在创新中的主体地位。以问题为导向,坚持系统思维,从“三个注重”来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郑文金:“注重培育企业的创新能力,构建全生命周期的科技企业的孵化育成体系,注重优化企业科技创新生态,大力推进科技创新供应链平台建设,注重加大对企业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支持力度,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条例将于2024年7月1日开始施行。作为我省科技创新领域的“基本法”,将与我省相关领域其他法规共同为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提供法治保障。
湖北省科技厅副厅长杜耘:“充分地梳理现在的一些政策和我们现在的这个条例,能够做个很好地衔接,来更好地推进我们创新链、产业链、人才链、资金链的一体化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