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2022年1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济工作监督的职责,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切实增强监督实效,结合本省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对省人民政府经济工作行使监督职权。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承担有关具体工作。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坚持寓支持于监督之中,促进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更好地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和依法行政。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协助和配合。中央驻湘有关单位应当支持做好相关工作。
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保障和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下列经济工作开展监督:
(一)党中央、省委经济工作重要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的编制、执行和调整;
(三)经济方面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相关决议、决定的执行以及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
(四)省级重要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五)省级重要经济政策、重大决策、重大改革的出台和执行;
(六)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的安排和建设;
(七)全省和省级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以及决算;
(八)审计查出问题整改;
(九)地方政府债务管理;
(十)国有资产管理;
(十一)地方金融工作;
(十二)其他重要经济工作。
四、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制定监督工作要点和工作计划时,应当聚焦省委经济工作重要部署安排,聚焦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中长期规划纲要确定的主要任务和发展重点,统筹安排经济工作监督项目。
五、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进行初步审查。
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省委常委会研究前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六、初步审查阶段,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开展专项审查,提出专项审查意见,送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研究处理,或者受邀参加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相关会议发表审查意见。
初步审查时,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听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情况介绍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
七、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初步审查时,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其中应当报告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省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和审查结果报告要求贯彻落实情况,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目标、工作任务以及相应的主要政策、措施的编制依据和考虑作出说明和解释;
(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
(三)关于上一年度省级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说明和本年度省级预算内投资计划的安排;
(四)初步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八、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初步审查的重点是:
(一)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成情况,特别是主要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应当符合党中央关于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符合党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符合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
(三)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特别是资源、财力、环境实际支撑能力,符合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基本要求,有利于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
(四)主要政策取向和措施安排应当符合完善体制机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针对性强且切实可行,并与主要目标相匹配。
九、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形成初步审查意见,送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反馈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并印发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十、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总体评价,需要关注的主要问题;
(二)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的可行性作出评价,对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提出建议;
(三)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的监督。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年七月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省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在三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就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开展专题调研,并结合上半年经济形势分析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分析报告。
十二、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监督的重点是: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应当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省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和审查结果报告要求,符合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目标和任务要求;
(二)主要目标特别是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进度安排;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应当深入分析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及其原因,对未达到预期进度的指标和任务应当作出说明和解释,提出有针对性且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
十三、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每年四月、七月和十月分别召开经济形势分析会议,听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中央驻湘有关单位关于一季度、上半年和前三季度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的汇报,进行分析研究,形成经济形势分析报告。
因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安全事件等特殊情况可能对经济运行造成重大影响时,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可以适时召开专题经济形势分析会议。
十四、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统计局、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政府部门应当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月度、季度、年度数据和经济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及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供。中央驻湘有关单位应当配合支持跟踪监督工作。
十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的初步审查和审查,参照本决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前一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围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编制工作开展专题调研,听取调研工作情况的报告,并将调研报告送有关方面研究参考,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做好准备工作。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和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具体组织工作,拟定调研工作方案,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安排和要求开展专题调研,形成调研报告。
十六、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初步审查时,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
(二)关于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及其编制情况的说明,其中应当对上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省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本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的编制依据和考虑等作出说明和解释;
(三)关于重大工程项目的安排;
(四)初步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十七、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初步审查的重点是:
(一)上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
(二)本五年规划纲要编制的指导思想应当符合党中央关于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符合党中央和省委关于五年规划的建议精神,能够发挥未来五年发展蓝图、战略导向和行动纲领的作用;
(三)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国情、省情和发展阶段,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符合本省中长期发展战略目标,有利于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兼顾必要性与可行性;
(四)主要政策取向应当符合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针对性强且切实可行。
十八、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监督。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有针对性地做好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监督工作,推动五年规划纲要顺利实施。
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材料送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十九、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中期阶段(第三年下半年),省人民政府应当将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省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开展专题调研,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研报告。
对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中期评估监督的重点是:
(一)五年规划纲要实施应当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的建议精神,贯彻落实省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要求;
(二)主要目标特别是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应当符合五年规划纲要进度安排;
(三)中期评估报告应当深入分析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及其原因,对未达到预期进度的指标和任务应当作出说明和解释,提出有针对性且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
二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结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对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形成总结评估报告,印发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总结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二)重点任务落实情况;
(三)重大工程项目实施情况;
(四)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五)相关意见建议。
二十一、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进行调整:
(一)因国际经济形势或者国内经济运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取向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主要目标、重点任务等必须作出重大调整的;
(二)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全局性的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或者进入紧急状态等特殊情况导致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无法正常执行或者完成的;
(三)国家发展规划调整或者修订的;
(四)国家和省发展战略、发展布局进行重大调整的;
(五)经过中期评估需要调整或者修订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省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调整方案的提出一般不迟于当年第三季度末;五年规划纲要调整方案的提出一般不迟于其实施的第四年第二季度末。除特殊情况外,省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将调整方案报送常务委员会。
除特殊情况外,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省人民政府的调整方案送交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结果报告。
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调整方案,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
因国内外经济形势发生特别重大变化或者全球全国性疫情等特殊情况导致年度计划指标难以完成且全国多数省(市、区)情况基本一致的,可以不作调整,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作出说明。
二十三、编制省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时应当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认为规划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不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要求,可以提出意见,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研究处理。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就规划实施情况开展监督,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推动规划有效实施。
二十四、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围绕全省经济工作中心和全局依法加强监督,重点关注下列事关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工作、重大问题,必要时可以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询问或者作出决议:
(一)党中央关于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等重大战略部署落实情况;
(二)本省打造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高地、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打造内陆地区改革开放高地等推进情况;
(三)本省优化营商环境、发展实体经济、着力扩大内需、构建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推动绿色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共同富裕、维护经济安全等重要工作落实情况。
二十五、省人民政府对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经济政策、重大决策、重大改革,依法在出台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报告,作出说明:
(一)因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取向或者本省经济运行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经济调控政策措施作出重大调整的;
(二)涉及国计民生、经济安全、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经济体制改革或者对外开放方案出台前;
(三)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给国家财产、集体财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事件发生后;
(四)其他有必要报告的重大经济事项。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依法作出决议、决定,也可以将审议中的意见建议转送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二十六、对涉及面广、影响深远、投资巨大的省级特别重大建设项目,省人民政府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定。
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安排,财政经济委员会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前款所述议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报告。
二十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重大工程项目和本决定第二十六条所述的省级特别重大建设项目等,根据需要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认为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
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安排,财政经济委员会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对前款所述项目的实施情况开展专题调研,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专题调研报告。
二十八、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全省地方金融工作的监督,重点监督金融改革创新、金融支持实体经济、金融风险防范化解、金融业运行和发展、金融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每年向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报告前款有关情况。
对地方金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适时安排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
二十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用好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专题调研等方式,加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经济工作的监督。
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安排,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召开会议,听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运用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和统计监督成果,聘请研究机构和专家学者,委托第三方评估,利用大数据技术等,提高经济工作监督效能。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智库建设,完善筛选、动态调整以及激励机制,为开展经济工作监督提供支撑。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组建人大财经工作咨询专家库。
三十、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经济工作监督中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等,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跟踪监督,督促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决议、决定,认真研究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就有关情况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省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或者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常务委员会可以对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
对不执行决议、决定或者执行决议、决定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加强监督,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移交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提出问责建议。
三十一、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中发现的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以及人大代表、企业等反映的重要问题,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批转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处理,省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将研究处理结果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书面报告。
三十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应当充分发挥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作用,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建议,主动回应代表关切,支持代表依法履职。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确定监督项目、开展监督工作,应当认真听取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建议,根据需要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参加有关活动,注重从代表意见建议中确定监督重点,围绕代表普遍关注的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研。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组建财经类代表专业小组,充分发挥代表小组成员的专业特长和联系市场主体密切、了解经济运行情况快速准确的优势。
三十三、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讨论本决定所列事项时,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和情况说明,并派省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汇报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听取和审议、讨论本决定所列事项时,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和情况说明,并派本部门有关负责人到会汇报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三十四、省人民政府重要经济工作会议、经济形势分析会议、重大经济活动可邀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成员和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同志列席或者参加。
三十五、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经济工作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情况,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向社会公开。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