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下午,湖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订案)》(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的修订出台,将为维护全省残疾人合法权益提供坚强的法制保障,让残疾人可以平等地参与社会事务,共享改革开放成果。
今天上午,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实施办法》修订的有关情况和内容答记者问,其中,《实施办法》里面蕴含的一批“助残红包”引人关注。
7个方面改善残疾人家庭生活
为了改善残疾人家庭的生活,《实施办法》从康复救助、助学、无障碍设施改造、出行、文化生活、日常生活和社会保障七个方面规定了若干优待帮扶措施。
其中,包括为0-6岁残疾儿童免费提供康复指导、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基本康复服务,为精神残疾人免费提供基本药物;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子女在幼儿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阶段、高中阶段、高等教育阶段可获得费用减免和资助;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地铁、渡船,优先购票搭乘其他公共交通工具,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
同时,为丰富残疾人的文化生活。《实施办法》规定,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进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场(馆)以及其他旅游景区;免费办理图书馆借书证、阅览证。
对于重度残疾人和困难残疾人,要分别发放护理补贴和生活补贴;为困难残疾人家庭减免基本生活所用水、电、煤(天然)气、有线电视和宽带网络等费用。对生活困难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申请,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为重度残疾人代缴最低缴费档次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全额补助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强化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和就业权
如果说康复权是实现残疾人生存权利的基础,那么受教育权就是实现其发展权的基础。教育对于残疾人的意义如同再生的手臂、腿、眼睛、耳朵,甚至是翅膀。
修订后的《实施办法》从以下三个方面来保障残疾人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一是明确建立特校或特教班,确保残疾孩子有学可上。二是为残疾考生提供合理便利。县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依申请为残疾人参加中考、高考和其他考试提供平等机会和便利;残疾人可以申请免试身体残疾不适宜的体育项目,听力残疾人可以按照规定携带助听器、人工耳蜗等助听设备或者免除外语听力考试。三是对特殊教育的投入、师资培养渠道与鼓励措施做出了规定。四是明确对残疾人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的助学措施。
关于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权利,《实施办法》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劳动人事的有关规定,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各级人民政府投资或者扶持开发的城市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公共停车场、社区服务点等公益性岗位,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安排适当比例的残疾人就业;鼓励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明确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参照社会福利机构享受城市建设与公用事业收费优惠;明确残疾职工在福利待遇、晋职晋级、职称评定、职业培训、社会保险等方面与其他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同时,《实施办法》对侵犯残疾人教育权利和就业权利的法律责任做了明确规定,如有发生侵犯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就业权行为的,残疾人可依法向教育、人社等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要求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处理侵权行为、追究侵权责任;也可以向各级残联反映情况,申请残联协助处理。
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
康复是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基础,0-6岁是残疾儿童康复的黄金期。“十二五”以来,湖南省开展了多个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如人工耳蜗、助听器救助项目,脑瘫、智障、孤独症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等,共投入4.8亿元资助3.6万名残疾儿童接受手术及康复训练。
为了切实保障残疾儿童的康复权益,修订的《实施办法》特别明确: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为0-6岁残疾儿童免费提供康复指导、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基本康复服务。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制定落实《实施办法》的配套措施,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落实残疾报告制度,加大财政投入,完善服务目录、支付方式和补贴标准,实现0-6岁残疾儿童免费抢救性康复的全覆盖。
二是加强康复机构建设。整合现有医疗卫生、教育、民政等各类资源,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加快建设残疾人康复机构,到2020年,省和全省14个市州都要建成综合性的残疾人康复机构,有条件的县市区也应建有以残疾儿童康复为主要业务的残疾人康复机构。同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
三是加强康复人才培养。制定康复人才培养计划,积极推动医疗机构加强康复医学人才的培养,举办各类残疾儿童康复专业人员培训,继续“情系基层”帮扶活动,普遍建立残疾儿童家长学校,形成由学科带头人、骨干康复人才、基层康复专业人员、残疾儿童家长组成的康复服务队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
目前,残疾人无障碍设施还不能完全满足残疾人需求,新修订的《实施办法》专门单列一章,从六个方面明确了无障碍设施建设。
其中,明确要优先推进社区、学校、福利机构、大中型商场以及公园、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并为困难残疾人家庭住宅无障碍设施改造提供资助。同时,城市主要道路人行道交通信号设施、标识应当逐步完善无障碍功能,方便残疾人通行;公共汽车、轨道交通、客运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无障碍环境的要求,配备字幕和语音报站系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对无障碍设施和设备未进行及时维护和管理或者毁损、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采取措施恢复原状,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