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法第22条规定,人大代表依法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如何让人大代表的法定约见权落到实处?2011年,当时的上虞市人大常委会首次组织代表约见活动,自此开启上虞市(区)人大常委会在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制度建设、实践操作、跟踪见效等方面的有益探索。
2012年4月9日,上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上虞市人大代表大会代表约见地方国家机关负责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约见办法),对代表约见的事由、途径、对象、流程及结果运用等作出明确规定。
为增强约见制度的刚性,人大常委会要求代表通过调研、走访、座谈等形式了解选民的意见和要求,约见事由必须实事求是、依法合规;要求被约见的部门主要负责人积极主动接受人大代表约见,认真做好准备,按时参加约见活动,不得推诿。约见时,代表可以询问,提出建议、意见。被约见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听取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解答代表提问,全力解决问题。
约见制度为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履职搭建了平台、拓宽了渠道、丰富了形式,使法定的约见权得以有效行使,也成为更好地发挥代表监督作用的有效途径。10年来,上虞市(区)人大常委会选取了人大常委会会议的相关审议议题、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及选民密切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等约见事项,共组织开展约见活动33次,有效推动了政府工作,促进了民生问题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