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组审议现场。
分组审议现场。
11月29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三次审议稿)。大气污染防治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有关生命安全,委员们认为立法很有必要,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副主任委员曹儒国在29日上午的全体会议上作了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报告指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二次审议稿结合湖南实际情况,突出了规范的重点,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省政府办公厅反馈了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的意见,对二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并将修改稿寄送十四个市州人大常委会书面征求意见。10月24日,法制委召开了省直相关部门座谈会,根据各方面反馈的意见,又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11月8日,法制委召开全体会议对修改稿进行了统一审议。根据审议意见,法工委再次修改,最终形成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报告显示,三次审议稿着重对关于挥发性有机物和油品管理、燃油机动车数量调控制度、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修改。
分组审议时,有委员认为,建筑工地等裸露地的扬尘污染是大气污染的主要污染源之一,建议条例加强对建筑工地等地扬尘污染的监督管理;关于燃油机动车数量调控的规定,有委员认为,应该保留二次审议稿中的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内容,“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根据本地燃油机动车保有量和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等因素,对本行政区燃油机动车数量实施调控,具体办法由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制定。”此项建议仍在争论之中,需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