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体现了人大的根本性质和权力机关的地位。人大依法决定重大事项,是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途径,也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助推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手段。近年来,湘西州各县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了依法行使好这一重要职权,作了许多积极探索,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了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各项机制,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决定权的行使目前还是人大工作中的一个薄弱环节,需要在今后的实践中继续总结、改进和完善。
一、当前普遍存在的问题
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权域内的重大事项的权力。但实践中有些地方却没有完全按规定去做,存在弱化人大决定权的做法和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思想上认识不足。由于传统决策思维习惯的影响,有的片面认为人大主要行使监督权,作出重大事项的决定是党委和政府的事情,不善于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和人民意志,经常发生应提交人大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而没有提交,仅由党委和政府决定实施,出现较大的主观随意性。从现实情况看,党委和政府担负着艰巨而繁重的领导、组织、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任务,认为许多问题如果通过人大讨论、决定,是多此一举,不如党委、政府直接决定省事省力,从而忽略了人大的决定权地位。常常是以党委决策权代替人大决定权,许多事情是“党委决策,政府执行”,而将真正的权力机关晾在一边,导致人大的决定权被大大弱化,陷入“权力机关无权力”的境地。
(二)行权上缺乏主动性。从人大自身来说,认为过多行使决定权,有淡化党的领导之嫌,会被看作与党委“不同步、不合拍”,干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算了。有的顾虑过多,认为过多行使决定权,淡化了党的领导,而过分强调“坚持党的领导,体现党委意图”,自我弱化了法定的重大事项决定权,缺乏依法行使决定权的自觉性、主动性和胆识。因此对党委、政府的议题,提出就议,不提就等,或是习惯于听取“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并作出相应决议,而对社会“热点”问题,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很少作出有见解、有份量的决议、决定。
(三)程序内容上多为形式性。当前每年一次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往往就是听取“一府两院”的几个工作报告,除了形式上作出几个雷同的程序性决议外,极少或者根本没有讨论、决定过本行政区域内的某一具体重大事项。每两个月一次的常委会会议,虽然安排听取和审议政府的一些专题工作报告,也作出了一些决议、决定,但多数都是程序性、原则性、公式化的,缺乏具体要求和实质性内容。对涉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涉及保证法律贯彻实施以及经济社会等各项事业发展等可操作性内容的决议、决定很少见。这样,虽然看起来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而实际上是处于一种例行公事的状态,没有产生重大事项决定权应有的效果和作用。
针对以上问题,各级党委、政府和人大自身要从坚持和完善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高度,充分认识到有效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现实意义和必要性。一要认识到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是广泛集中民智,充分反映民意,是将党和人民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的重要方式和途径。二要认识到依法有效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防止重大决策失误,有利于推进政府工作。三要充分认识到,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不是与党委政府争权,也不是包揽政府的行政事务。四要认识到人大自身肩负的重大历史使命,要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理直气壮、积极主动地依法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五是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尊重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大事项决定权,有效地保障和实现本行政权区域内重大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二、统一认识,正确定位重大事项
(一)正确理解重大事项的涵义。需要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有特定的内涵,即必须是本行政权域内的大事、要事、重大问题,是指国家事务中那些关系全局的、长远的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一般以“决议”、“决定”的形式出现,具有范围的法定性、内容的全局性、形式的主动性、程序的规定性。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应该有具体的内容,要一事一议,一事一决。非国家的事项,如政党、社会团体内部的事务等,显然不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权的范围。
(二)正确界定重大事项范围。社会生活错综复杂且不断发生变化,重大事项和非重大事项之间没有绝对的固定不变的界限。同样的事情,在此地可能是重大事项,在彼地可能就不是重大事项;在此时可能是重大事项,在彼时可能就不是重大事项。例如,矿产资源保护利用,在花垣县绝对是重大事项,而在保靖不一定就是重大事项;在花垣,10年前县财政性投资总额100万元及其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交由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这个标准在本届已调为5000万元以上。可见,重大事项是个动态概念,因空间、时间条件的变化而变化,要作出统一的、一成不变的界定,很难做到,也不现实。
(三)正确把握决定重大事项的基本标准。如果抽去重大事项的在时间和空间上特殊性,则重大事项又有一定的普遍性,也就是说,重大事项具有相对稳定性和内在的规律性。从各县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多年的实践来看,主要有三条界定重大事项的标准:一是法律标准。要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范围,选择和确定所要决定的重大事项,不能超越宪法和法律。二是全局性标准。要依据国家和本行政区域内一定时期的重大部署和本地区一定时期的中心任务,确定重大事项的范围。凡是本行政区域内带有全局性、根本性和长远性的问题,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涉及到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资源保护、民政和民族等各个方面的重大问题,都应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三是群众利益标准。凡是对本行政区域内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社会普遍关注、反映强烈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如如民生、教育、医疗、就业等强农惠农的政策措施,都应当纳入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范围。
三、坚持三个原则,科学决定重大事项
一是坚持党领导的原则。党的领导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各项职权的基本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来行使决定权,对需要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要按照党委的决策和意图,及时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议、决定,保证党的意志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以动员人民群众共同实现。
二是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人大依法对某个事项作出决议,是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力的集中体现,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确认和决定重大事项时,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广泛深入群众,了解实际情况,把决定权的行使建立在调查研究之上,把实际需要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决策的出发点和立足点;要注重实效,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要有实质性内容,有明确要求和具体措施,便于实际操作,确保得到实施,收到实际效果。
三是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民主集中制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根本原则。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实践中,一要贯彻群众路线,广泛征求和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经过民主决策后,再贯彻到群众中去;二要坚持依法决议的原则。对提请人大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工作程序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决议、决定的内容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使之具有法定的权威。三要坚持集体行使职权。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创造良好的民主气氛,让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形成正确的决议、决定。
四、处好四个关系,正确决定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的决定权涉及到不同国家机关的权利分工,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要处理好以下四个关系。
一是要正确处理党委决策权与人大决定权的关系。党与国家权力机关在性质、职能、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等方面有很大区别,决策的效力也就截然不同。出于制度设计,一方面,党关于国家事务的决策必须通过人大决定转变成国家意志;另一方面,人大要自觉把党关于国家事务的决策作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政治依据、行动方向和指导原则。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之前,应通过党组向同级党委请示,听取党委的意见,取得党委的重视和支持,提高重大事项决定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二是要正确处理人大决定权与政府行政权的关系。在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上,人大具有重大事项决定权,政府具有执行权和行政管理权。政府在行政工作中也有大量的决策活动,但是这种决策大多数是为了有效地执行人大的决议、决定和上级政府的决定和命令,与人大的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性质和层次是不同的。人大决定权与政府行政权的关系是决定与执行的关系,凡是法律规定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政府必须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不得越权决定,并认真贯彻好人大作出的决议、决定。凡是法律规定政府行政范围的事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积极支持、尊重政府依法行使政权,不能越俎代庖、干预政府的工作。
三是处理好与“两院”行使司法决定权的关系。宪法和法律规定,法院是国家是审判机关,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们分别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它们均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人大对“两院”工作决定权,是对“两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监督,确保公正司法,而不应对具体案件的司法行为行使决定权。
四是要正确处理人大决定权和监督权的关系。决定权和监督权都是人大的重要职权。监督权是保证重大事项决定权顺利实施的重要手段,只有将“两权”有机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发挥作用。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重大事项决定之后,就要运用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视察、执法检查等形式,对“一府两院”贯彻落实重大事项决定的情况跟踪监督,确保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贯彻实施。(责任编辑:陈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