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2月11日讯 在昨天召开的省政府常务会议上,原则通过了《湖南省省本级重大项目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简称《规定》),此举是对中央及省委关于“三重一大”事项集体研究决策制度的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把省本级重大项目决策权关进制度“笼子”,不断提升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
按即将出台的《规定》要求,今后交通运输、能源、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学校、医院、文化、体育、科技等重大公益设施项目和重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以及省政府要求纳入的其他重大项目在立项审批前,都要报省政府审议决策。其中总投资在5亿元以上或政府财政性资金出资1亿元以上的公益性和公共服务性项目,需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规定》对上报省政府决策的重大项目都作出了具体要求,即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宏观调控政策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建设、用地和投资规模,科学预计服务范围、服务规模和增长潜力,力戒贪大求洋,同时需做好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等工作,确保决策依法依规、服务大局,集约节约、规模适度,严格程序、有效监管。
《规定》还明确了重大项目决策的内容和程序。今后,省政府将对重大项目从建设规划、立项审批和概算调整3个方面进行研究决策。重点审核确定相关专项建设的必要性、规划线路走向、重大项目布局、建设标准、资金来源等内容。其中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超过省政府立项批准额度或概算投资规模10%以上的,都需报请省政府同意。(责任编辑:刘舒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