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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大常委会2024年监督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4-05-19 作者:佚名 来源:湖南人大网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2024年监督工作计划

  一、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1.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22个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依法行政情况报告。报告拟安排在3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2.听取和审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2023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3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3.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以及2024年生态环境工作目标计划安排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5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4.听取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结果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5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5.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违法犯罪工作情况、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工作情况和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7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6.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国际友城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11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省人大民族华侨外事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7.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以来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审议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以来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审议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以来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和督办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11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8.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11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牵头,各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财政经济工作监督

  1.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省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报告,审查和批准2024年省级预算调整方案。报告拟安排在5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2.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5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3.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2024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7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4.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2023年省级决算草案和2024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2023年省级决算。报告拟安排在7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5.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报告拟安排在7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6.听取和审议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省委重大政策资金落实情况和重要专项资金绩效情况报告。报告拟安排在7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7.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报告拟安排在9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8.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关于2023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11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上述听取和审议的八项报告,由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检查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1.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实施情况暨《湖南省先进制造业促进条例》执法检查问题整改“回头看”。执法检查报告拟提请5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由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2.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重污染天气防治若干规定》实施情况。执法检查报告拟提请9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由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3.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实施情况。执法检查报告拟提请9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配合全国人大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执法检查。由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4.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实施情况。执法检查报告拟提请9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由省人大民族华侨外事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5.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实施情况。执法检查报告拟提请11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由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6.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实施情况。重点检查园区、企业生产安全;城乡消防安全;建筑施工安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学校医院、文体场馆、大型商业综合体等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员聚集重大活动安全。执法检查报告拟提请11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由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牵头具体组织实施。

  以上六项执法检查,其中,第二、六项执法检查由省、市州、县市区、乡镇四级联动;第一项执法检查由省、市州、部分县市区联动。

  四、开展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跟踪监督

  1.开展关于全省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情况、全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全省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全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贯彻实施情况等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跟踪监督。

  2.开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湖南省先进制造业促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办法》,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跟踪监督。

  五、开展专题询问

  1.结合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违法犯罪工作情况、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工作情况和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以常委会联组会议形式开展专题询问,请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及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应询。专题询问拟安排在7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开展,由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2.结合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重污染天气防治若干规定》实施情况,以常委会联组会议形式开展专题询问,请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应询。专题询问拟安排在9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开展,由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六、开展满意度测评

  1.结合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22个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依法行政情况报告开展满意度测评。满意度测评拟安排在3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开展,由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2.结合听取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结果的报告开展满意度测评。满意度测评拟安排在5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开展,由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3.结合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关于2023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单位进行满意度测评。满意度测评拟安排在11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开展,由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七、工作评议

  1.结合听取和审议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省委重大政策资金落实情况和重要专项资金绩效情况报告开展“两问四评”。拟安排在7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开展,由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2.结合听取省住建厅等5个单位关于省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情况报告开展工作评议。9月份,在组织代表视察的基础上,组织70名省人大代表评议省住建厅等5个单位的建议办理工作,由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八、开展省本级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扎实开展现行省本级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由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工作机构负责抓好落实。

  九、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组织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结合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工作制度;认真落实“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要求,加强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核查通报,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集中各方智慧力量,加强衔接联动和沟通协调,充分发挥备案审查信息平台作用,扎实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加大跟踪督促力度,切实纠正审查发现问题的规范性文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湖南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的维护管理使用,加强对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的调研指导,督促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落实好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加强备案审查理论研究、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着力提升备案审查工作能力,打造一批备案审查工作样板,提高全省备案审查工作整体质效。


原文链接:https://www.hnrd.gov.cn/content/646848/52/137422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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