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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人大:时隔8年再修立法条例 为荆楚良法善治“定规立矩”

发布时间:2024-05-19 作者:佚名 来源:河南人大网

  湖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这是继2015年之后,湖北省再次修改立法条例。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地方立法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在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付正中看来,为适应地方立法工作新任务新要求,进一步强化立法责任、完善立法制度、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和效率,有必要对立法条例进行修改完善。

  完善立法指导思想

  立法指导思想是实现良法善治的根本保障。

  《决定》与修改后的立法法相衔接,同时进一步明确立法宗旨,提出“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和效率”“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建设法治湖北”,强调地方立法应当从本省实际出发,体现地方特色,解决突出问题。

  “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和效率,是科学立法的集中体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系教师余海洋长期关注地方立法工作。

  余海洋认为,法治建设方针已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纪必严、违法必究”转变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立法也经历从无到有再到追求高质量立法的转变,而这也是湖北地方立法的重要发展趋势。

  近年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广泛听取基层声音,不断完善立法指导思想和原则,立足实际,问需于民,转换立法思路,从“大而全”到“小而精”,出台一系列彰显人民群众诉求,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地方性法规。

  以治理环境污染为例,湖北省人大常委会采取“小切口”立法形式,出台全国首部着眼精准防治磷石膏污染的地方性法规——《湖北省磷石膏污染防治条例》,对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保护生态环境起到重要作用。

  2021年底,湖北省出台《法治湖北建设规划(2021—2025年)》《湖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湖北省法治社会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以下简称“一规划两方案”),为法治湖北建设擘画宏伟蓝图,也为本次立法条例修改指明了方向——“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湖北实践、加快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提供法治保障”。

  “不管是‘一规划两方案’,还是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都是‘依法治法’的重要体现,对于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湖北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余海洋说。

  优化立法方式路径

  作为全国最早探索实行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的省份之一,早在2009年,湖北省就设立了第一批9个基层立法联系点。

  2015年,武汉市百步亭社区被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确定为基层立法联系点。

  “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是立足湖北地方特色,从实际出发反映人民群众需求的重要枢纽。”百步亭社区相关负责人田欢介绍,近8年来,该基层立法联系点通过意见征询、人民意见征集等方式,累积组织对96部法律法规草案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上报立法建议近700条,其中40条被采纳。

  《决定》总结近些年立法经验和做法,将湖北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成功探索在条例中确定下来,切实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和效率。

  《决定》明确,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进一步拓展基层立法联系点功能,推动基层立法联系点与代表之家、代表联络站等融合建设,深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提高公众参与立法的覆盖面和代表性,发挥立法“直通车”作用。

  2015年,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与武汉大学等高校,综合运用立法资源和法学资源,共建4所地方立法研究和人才培养基地,效果明显,相关经验被全国人大推广。《决定》要求,充分发挥常委会立法顾问、地方立法研究和人才培养基地在地方立法中的作用,突出智库“外脑”优势。

  修改后的立法法立足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规定区域协同立法。《决定》根据湖北全省流域综合治理和“四化”同步发展的战略部署以及立法实践,提出开展流域协同立法。同时,优化立法规划、计划的编制机制,开展法规供给侧和需求侧梳理分析、调查研究;增加“专项立法计划”,建立立法项目征集制度、课题研究和论证评估制度,科学确立立法项目,合理安排审议项目、预备项目、调研项目。

  《决定》进一步优化地方立法程序,强调发挥代表在立法中的主体作用,明确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

  保障法规高效实施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决定》明确,地方性法规、法规性决定通过后,法规实施机关应当起草法规实施工作方案,并按照方案建立法规实施实践基地,及时跟踪、评估实施情况;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规实施工作方案的落实情况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

  此次立法条例修改还充实了主动审查和专项审查制度,增加了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的相关规定,增强了备案审查制度刚性,并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专门作出规定。

  此外,《决定》要求,常务委员会应加强立法宣传工作,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气会等形式发布立法信息、介绍情况、回应关切,提升人民群众对地方立法工作的认同感。

  

  编辑:李恒


原文链接:https://www.henanrd.gov.cn/2023/08-15/1846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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