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是一种公权的行使,必须接受监督。代表法和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文件规定,各级人大代表要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义务的情况。近年来,我省各地积极探索加强和改进代表履职管理的新途径,组织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促进人大代表依法履职,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重要作用,为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现将驻德州市省第十二届人大代表履职情况刊发,供大家学习借鉴。
换届以来,驻德州市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省、市人大常委会要求,加强履职学习,踊跃参加代表活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积极建言献策,充分发挥代表作用。2016年6月,德州市人大常委会为了解掌握代表履职情况,激发代表的履职积极性,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主任会议依据代表法要求,决定在市人大常委会议上采取书面报告和口头报告相结合的方法,听取驻德州市省人大代表履职情况报告。德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向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及驻德州市省人大代表下发了《关于驻德省人大代表报告履职情况的通知》,对省人大代表如何撰写履职情况报告提出了具体要求。
原文链接:http://www.sdrd.gov.cn/articles/ch06267/201609/e353bdb4-b0e9-42c4-9615-106d63d6fd4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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