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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好人代会对工作报告的审查职权

发布时间:2024-05-19 作者:佚名 来源:山东人大

  

  

  人代会期间,代表们往往习惯于对报告发表审议意见,鲜有依据审议意见提出明确修改意见的,亦或是大会秘书处不重视代表对工作报告提出的修改意见,大会议程也没有安排听取报告修改意见的说明,以至于代表提了也是白提,最后通过的工作报告决议的附件就是各项工作报告的原稿。这一做法显然不妥,不利于人代会审查职权的有效发挥。

  组织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代会的第八、第九项职权是听取和审查本级人大常委会、“一府两院”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六个报告”)。人代会审查工作报告,就是在人代会上代表对提请会议审议的“六个报告”进行审议,提出审议修改意见,之后进行表决,对吸收审议修改意见的工作报告作出肯定或否定性的结论,并以批准的工作报告作为决议的附件,由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贯彻执行。代表对报告提出审议修改意见,并经由一定程序吸收到报告中来,这本身就是汇集民意、集中民智的过程。把更多的利益诉求吸收进工作报告,人代会也就能日益成为各方利益的博弈平台,关于报告的决议在执行时就会获得更多的民意基础。倘若代表在审议时提出修改意见,但各项工作报告原稿未作修改且作为了决议附件获得通过,势必造成代表在审议时认为报告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更正,但在表决时又赞成的自相矛盾。

  笔者注意到,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张德江委员长在主持主席团第二次会议时说道:国务院认真研究了代表们的审议意见,对政府工作报告作了进一步修改,共修改61处。主席团常务主席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和国务院作出的修改,建议批准政府工作报告,并代拟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李克强总理也曾向主席团提交关于政府工作报告修改情况的说明。由此可见,全国人代会非常重视代表们的审议修改意见,并较好地实现了对工作报告的审查职权。2012年6月,镇江市七届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第四次会议专设一项议程:听取市政府关于修改《政府工作报告》的说明。全国和镇江市人代会的这些示范表明了人代会对“六个报告”进行审查时的操作程序:代表对“六个报告”的修改意见经人大常委会、“一府两院”研究,向主席团提交关于修改情况的说明。以修改后的报告作为附件,提出决议草案提请大会通过。

  为了在工作报告中实实在在地吸纳代表的修改意见,宝鸡市眉县人大常委会还积极探索建立了修改人代会工作报告制度,即人代会期间向每个代表印发工作报告意见征询卡,每个工作报告讨论结束后及时收集,形成大会秘书处《关于人大代表对“六个报告”修改意见的报告(草案)》,提交主席团会议讨论后,印发全体代表(详见《中国人大》2016年第3期)。小小意见卡激活了审议大场面,人代会的审查职权亦由此得以更好地发挥。


原文链接:http://www.sdrd.gov.cn/articles/ch00617/201603/08505b5e-2d51-4a97-8e52-3bec28e3484e.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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