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今日召开的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获悉,《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将于3月30日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草案共七章五十四条,着重规范了相关部门监督职责和招标范围,并对评标过程和投标档案管理作出了更合理的调整。
杜绝不作为和乱作为行为
在一次审议稿中,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应当厘清招标投标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有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其监督职责以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序实施,杜绝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并对此类行为设置相应罚则。本次修订的《草案》通过三个方面明确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职责。
《草案》第四条明确了市发展改革部门的综合监督职责,要求发改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全市招标投标工作,对全市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新增了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对无行业监督部门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职责。
为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中资金的监管,《草案》第四条第四款新增了市、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职责,明确了市、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对本级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具体职责。
《草案》还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职责作出了具体要求。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四条第五款明确了市、区县(自治县)监察部门的行政监察职责,并在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的情形设置了法律责任。
补充追加货物或免除强制招标
为明确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的招标范围,在一次审议稿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可以邀标情形和可以不招标情形”的相关规定予以进一步细化,二次审议稿采纳了此项建议。
首先,在上位法规定的可以不招标情形之外,《草案》第十条第七项补充细化了一种可以不招标的特殊情形:经原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在建工程追加的主体加层工程、通过招标采购的货物需补充追加的,原中标人具备承包能力,且追加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10%的。
此外,为依法严格控制邀标范围,《草案》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对“可以邀标情形”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并删除了区县政府对重点项目的邀请招标权。
评标专家将受到更大程度法律保护
为使评标活动更加科学、客观、公正,《草案》对评标专家、招标师、评标委员会的权责进行了修改及完善。
《草案》第十四条保障了招标师依法从事招标职业活动的法律保护权利与保证招标执业活动质量的义务;第二十六条规定了评标专家有关评标纪律及评标专家的责任;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对评标过程、评标判断、评标异议等规定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在第三十二条明确了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信息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