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对原条例的全面修订,新的《河北省旅游条例》近日经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5月1日起施行。
这部由河北省人大常委会自主起草的条例着眼于旅游发展中出现的新现象、新问题进行规范,京津冀合作旅游、智能导游、“互联网+”旅游业态等新名词出现在条例中,并特别加强了对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
“河北是一个旅游资源大省,却并非旅游资源强省。”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直言,为了助推河北旅游实现快速发展,条例关注点从“小旅游”到“大旅游”,明确发展旅游业要坚持与历史文化传承、脱贫致富、美丽乡村建设、新型城镇化、现代农业发展和山区综合开发相结合,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在京津冀三地实现协同发展、互补发展的今天,向来具有“开放先锋”美誉的旅游业自然走在前列。条例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北京、天津旅游的协同发展,建立健全与相邻省份区域旅游合作机制,统筹跨区域以及区域间相邻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实现协调机制、规划布局、市场营销和管理服务一体化。这一规定为京津冀旅游合作勾勒出清晰的前景。
针对近年来经常曝出的景区门票价格不合理、套售门票、门票乱涨价等情况,条例规定,景区票价应当与其规模、等级相适应,并保持合理、稳定;景区内有多处景观或者游览项目的,应当分别设置单一门票和联票、套票,由旅游者自主选择购买;禁止向旅游者强行出售联票、套票或者以有偿搭配其他产品、服务的方式售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