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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立法划定职责避免食品小摊点监管空白

发布时间:2024-05-19 作者:佚名 来源:山东人大

  

  

  数量多、规模小、分布散、层次低……相对于较大规模的食品企业,遍布大街小巷的食品小作坊小摊贩存在更多的食品安全隐患,同时也存在诸多监管难题。河北省人大常委会近日表决通过《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将小型食品生产经营纳入法制化轨道。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8章64条,分别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开办条件、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详细规定,明确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证管理,小摊点实行备案卡管理;规定了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抽样检验、信用档案管理、“黑名单”制度等全面监管措施,并且明确了各自的生产经营负面清单。

  “这部条例规范了生产经营行为,完善了监督管理制度,不仅维护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将推动河北地方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为破解食品‘三小’难题提供法律规范和制度保障。”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陈金霞说。

  规范监管主体职责权限

  2015年5月,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对全省食品安全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52名常委会组成人员无记名投票显示,对“食品生产小作坊、小摊贩等监管情况”不满意。事实上,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缺乏,生产经营条件简陋,卫生条件难以保证产品质量,不合格、无包装、超范围使用添加剂等情况时有发生,小摊点乱摆乱放影响交通和市容,这些问题不仅干扰了正常的食品经营秩序,也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多年来,针对小型食品作坊、摊贩监管,河北相继出台了多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但却形成分段监管、缺失衔接的局面,相关执法部门缺乏统一的法律标准,实际无法进行有效监管。为此,小型食品监管立法列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并在审议过程中,按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将草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两小”,调整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三小”,新增完善了诸多内容。

  为明确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责,避免监督管理出现交叉和空白,条例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各相关部门的职责权限作了详细规定,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小摊点审核备案,划定与各行政管理派出机构职责,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并规定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公共场所未取得备案卡的小摊点的监督管理。

  “工商、食药监、城管等多部门各司其职,乡镇、街道办事处以及基层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等社会力量全都参与进来,建立起立体多元的监督管理体系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河北省食药监局副局长张廷华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条例体现了社会共治的理念,形成对食品“三小”监管的全覆盖。

  细化要求规定负面清单

  “严格了监管体制,细化了经营要求,这是条例的一大亮点。”陈金霞介绍,为方便监督管理与服务,使监管措施有法可依,发挥最大效能,条例明确规定了区域规划、食品目录、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抽样检验、信用档案管理、“黑名单”制度、监管信息公示、安全事故处置等措施,全方位、多手段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小摊点的生产经营进行严格监管。

  为促进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小摊点有序、规范、健康发展,条例还规定了其应当遵守的生产经营规范、食品安全责任、进货查验、出厂检验、人员健康管理、票据凭证保存等一系列经营要求,形成源头防控以及食品生产经营全链条可追溯的全方位监管体制。

  鉴于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生产、包装、储存、运输条件有限,部分高风险食品卫生条件无法保障,为避免食品经营潜在风险,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条例明确规定了食品“三小”的负面清单,界定其生产经营范围。

  条例规定,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乳制品、速冻食品、酒类(白酒、啤酒、葡萄酒及果酒等)、罐头、饮料、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果冻、食品添加剂等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产品;小餐饮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小摊点不得销售散装白酒、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等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高风险食品。

  由于当前学校周边的小摊点已严重困扰学生健康、影响道路交通,条例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口一百米范围内禁止小摊点经营,把维护学生饮食安全作为重中之重,回应社会关切。

  突出服务明确法律责任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小摊点的经营者往往都是低收入人群赖以生存的谋生手段,在保护这一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和有效监管食品安全两者之间,条例找到了一个最大公约数。”陈金霞表示,为了更好地保障经营者合法权益,条例明确其享有的法定权利,更加突出服务功能。

  记者注意到,条例在各个章节对政府的服务功能均作出了相应规定,总则第八条规定了业务培训、资金扶持、场地租金优惠、就业帮扶等鼓励服务措施;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规定了登记备案的申请批准程序,其中小摊点无需工商注册即可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领取备案卡,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和从简便民的原则。

  条例还规定,核发登记证备案卡不收取费用,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并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开展业务知识培训不得收取费用;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文明执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非法利益;应合理规划发展集中经营,并明确完善集中区域基础设施,帮助小型生产经营单位发展壮大。这些规定可以减轻经营者的经济和心理负担,让他们放心经营。

  一旦违规经营,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小摊点的处罚也十分严厉。按照条例规定,相关经营者违反规定,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原辅材料,最高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卡,并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原文链接:http://www.sdrd.gov.cn/articles/ch00619/201605/0ab189a4-26e7-4def-a84b-6e03240ea5fb.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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