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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出条例:父母不和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违法

发布时间:2024-05-19 作者:佚名 来源:山东人大

  

  

  华龙网5月24日22时30分讯(首席记者 徐焱) 家庭教育在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今(25)日,正在召开的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对《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二审稿规定了家庭教育的内容和政府的相应职责,同时明确父母应当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如果不履行相关职责,将由所在单位、居委会等出面进行劝诫、批评教育。

  据了解,今年3月,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该草案进行了一审,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教育法律制度,有利于强化父母家庭教育法定主体意识,对于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解决家庭教育面临的突出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较之于一审稿,二审稿将家庭教育界定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影响。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但彦铮称,这样既保持了核心概念逻辑的自洽性,又突出了规范重点,体现了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的要求。

  同时,二审稿还对家庭教育内容的规定做出了修改,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生活技能、行为习惯和身心健康等教育,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

  开展家庭教育,不单单是一个家庭的事,政府也有职责。二审稿还规定市政府应制定家庭教育大纲,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年龄阶段、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以及生活环境等情况,分别确定家庭教育的重点内容,指导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父母长时间与孩子分隔两地,对于孩子成长是不利的,对此,二审稿从实际出发,将一审稿中外出务工人员应当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规定改为了“父母应当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如果父母不履行这项职责,将受到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相关单位和组织的劝戒和批评教育。


原文链接:http://www.sdrd.gov.cn/articles/ch00619/201606/defbd434-f9aa-4326-94a8-735993c2d25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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