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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有哪些物质保障

发布时间:2024-05-19 作者:佚名 来源:山东人大

  

  

  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活动属于政务活动,需要一定的物质条件作基础。我国的人大代表大多数是兼职的,担任人大代表并不脱离本职岗位的生产或者工作,也不从人大机关领取薪金,履行代表职责是义务。这就产生了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物质条件和保障问题。

  为妥善处理这一问题,代表法规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参加的本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安排的代表活动,“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这就是说,代表离开原单位执行代表职务,原待遇不变。“按正常出勤对待”即视同正常出勤,按全勤对待;“其他待遇”主要是奖金、岗位津贴、生活补贴等待遇;“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主要指农民和城市个体劳动者代表;“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主要是根据当地收入水平、物价指数和代表个人经济状况给予补贴。

  代表法还规定:“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款专用。”这是国家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的物质上的重要保障。主要是各级财政要承担本级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各种费用,如交通费、食宿费、会务费、资料费、误工补贴费等。代表活动经费要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代表活动不接受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出资赞助。

  真正落实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时间保障,必须保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时的原有待遇,从而保障代表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代表参加闭会期间活动的积极性。只有时间保障,没有待遇保证,时间保障就会落空;只有从根本上解决了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时的待遇问题,消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才可能使代表心情舒畅、集中精力地执行代表职务。

  有一个问题需要注意。代表法明确规定,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是代表的一项基本权利和义务。因此,代表出席本级人大会议,其所在单位必须应予时间保障,并保持其原有待遇。代表法虽然没有明确对此作出这样的规定,但从代表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精神来看,代表所在单位仍有保障义务。因为代表出席代表大会,是直接行使代表职权,比参加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具有更重要的意义,理应与参加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有相同甚至更高的时间保障和物质保障。

  


原文链接:http://www.sdrd.gov.cn/articles/ch00613/201701/62f46395-a5e4-4943-acaf-a25197ce637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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