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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应当接受谁的监督

发布时间:2024-05-19 作者:佚名 来源:山东人大

  

  

  人大代表是人民选举产生的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应该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的监督。这是我国社会主义选举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与资本主义选举制度的重要区别。选举权和监督权是不可分割的。在我国,选举的实质是人民群众把本来属于自己的管理国家的权利委托给选出的代表,由代表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监督的实质是一种控制,是人民群众对于委托出去的权力有控制运作的资格和能力。人民有权监督自己选出的代表,是保障国家权力掌握在人民手里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人大代表都应当深刻理解自己权利的来源,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

  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受原选区选民的监督。这就是说,监督代表的主体分别是选出代表的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代表法设专章明确对代表监督的内容,规定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代表法还规定了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形和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

  人大代表扎根于人民群众之中,接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特点,也是一大政治优势。代表是由人民群众选举出的,其地位、权利是人民授予、委托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当然要受人民的监督。从实践来看,代表只有自觉接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才能真正代表人民的意愿,代表的工作才有坚实的群众基础。代表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应当了解代表执行职务的情况,加强对代表的监督,使代表把权利与义务加以统一,保证人大代表按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下执行好代表职务。

  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由原选区选民监督,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由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如果代表不称职或者不能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和意志,对代表实施监督的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可以罢免其的代表职务。需要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使代表既有压力又有动力,依法履行职责、发挥作用,不辜负人民的重托。


原文链接:http://www.sdrd.gov.cn/articles/ch00613/201704/98272b98-9609-4d7b-be30-f6d256ecc24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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