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参加履职学习,是人大代表的法定义务,有关机构应当做好相关的服务保障工作。
一是人大常委会提供组织保障。
各级人大应当为代表履职学习提供必要帮助。代表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协助代表全面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履行代表职务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参加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代表履职学习。也就是说,各级人大有义务组织人大代表参加履职学习,人大的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则要具体承担相应的服务保障工作。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设立了专门机构,即全国人大培训中心,具体负责全国人大代表的履职学习。在实际工作中,全国人大的有关部门如研究室、联络局、服务中心、会议中心等都或多或少参与相关服务保障工作。
二是代表所在单位提供时间保障。
我国人大代表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不脱离原来的生产和工作。因此,在客观上就存在履行代表职务与履行本职工作的矛盾。为此,代表法明确规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参加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安排的代表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这里的 “代表活动”就包括人大常委会组织的集中学习,因此,代表所在单位对于代表参加履职学习必须给予时间保障。当然,作为代表来讲,也应当在优先履行代表职务活动的基础上,尽量协调好自己的生产和工作,减少对本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是有关部门提供物质保障。
代表参加履职学习是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因此相关费用不由人大代表个人承担。一方面,人大常委会组织的集中学习,由财政经费支付培训费用、代表个人往返旅费及住宿等费用。比如全国人大代表集中学习,上述费用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财政资金承担,不用代表个人负担,也不需省级人大负担。另一方面,代表参加集中学习期间,代表所在单位应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选举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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