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共中央转发了《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这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加强人大工作特别是县乡人大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
县乡人大位于我国国家权力体制的底端,是政权赖以建立和有效运行的制度基础。根据现行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乡人大是县乡两级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国家权力。在目前选举法确立的选举机制下,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都是通过选民直接选举方式产生,县乡两级人大的代表直接来自于基层和第一线,反映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需求,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基”。俗话说,“根基不牢、地动山摇。”因此,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要采取扎扎实实有效的措施来加强县乡两级人大工作。
当然,要做好县乡人大工作,目前还存在着诸多制度建设上的漏洞,不论是人大代表参与县乡人大工作的机制,还是县乡两级人大自身的工作机制,都存在着诸多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相适应的地方。所以,必须根据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现实需求和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政治参与热情来逐步完善县乡人大工作体制机制,最终通过修改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和代表法等方式,将实践证明为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制度化和法律化。
就此,若干意见提出了一些实质性的改革县乡人大工作的措施。例如,在认真开好县乡人大会议方面,规定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增加。县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两次,没有选举事项时,县级人大会议不少于两天,乡镇人大会议不少于一天;有选举事项时,会期适当增加。抓好县乡人大“会议制度”建设,显然是充分发挥县乡两级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作用的最有效的制度途径。人大是代表议事机构,代表选举出来后如果不议事或者是很少议事,作为由代表组成的县乡人大自身的法律特性和法律作用就无法有效地体现出来,所以,抓县乡人大工作一定要抓好县乡人大的“会议制度”,提高县乡人大的议事能力和水平。
在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提出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县乡党委要增强依法执政观念,善于把重大决策部署通过人大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县乡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要向本级人大报告等; 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方面,提出确定监督项目、开展监督工作时,应认真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等。县乡人大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律性质就决定了县乡人大必须要敢于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所以,县乡人大能否真正地行使好作为人大“四权”之一的“重大事项决定权”,是检验县乡人大是否能承担起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权力机关职能的试金石。故抓住“重大事项决定权”这个大事,关键问题上“发声发威”,就可以有效地提高县乡人大自身应有的法律权威。此外,若干意见还从认真做好人事选举任免工作、加强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加强县乡人大自身建设和加强党对县乡人大工作领导几方面作出规定。其中,在加强县乡人大自身建设方面,提出要修改地方组织法,适当增加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优化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逐步提高专职组成人员比例;明确乡镇人大在闭会期间的职权和活动方式。
由此可见,若干意见作为指导县乡人大工作的政策性文件已经将县乡人大体制机制改革的要求提上了日程,并且突出了县乡人大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律特性。认真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的各项指示和要求,必将会给县乡人大工作带来新的亮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