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提出议案的主体看,人民代表大会的议案共有两类:机关议案和代表议案。
机关的议案,在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在地方人大,地方各级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人大常委会、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大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大会议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另一类就是人大代表的议案。代表议案就是法定数量的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即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内容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要求列入本级人大会议议程进行审议的议事原案。在全国人大,1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在地方人大,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乡镇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代表议案是人大会议审议的议案的来源之一和重要组成部分,是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一种重要行为。
(选自《怎样做好新时代人大代表》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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