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人大调研网!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人大文献 > 正文

《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颁布实施

发布时间:2024-05-19 作者:佚名 来源:山东人大

  

  

  记者今天在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了解到,《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已与3月31日经云南省第12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与4月7日公布之日起实行。这是继上海市、浙江省、海南省之后,又一个针对违法建筑查处拆除颁布施行地方性法规的省份。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杨渝在发布会上公布了云南省违建举报电话:0871-6432-8424。

  该规定共32条,针对违法建筑认定较为复杂的问题,原则界定了违法建筑的含义和适用范围,同时赋予州(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当地违法建筑的具体认定标准的权利;针对违法建筑处置职责划分不够清晰的问题,明确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规定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主要进行违法建筑的认定,以及摸底普查工作,查出拆除工作主要依靠具有执法主体资格和执法队伍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联合公安、国土等联动执法,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同时完善了对违法建筑的日常监管措施。

  该《规定》对城乡违法建筑应当拆除的情形、可以暂缓拆除的情形以及可以补办手续的情形分别作了规定,体现既依法处置又以人为本,尊重历史的要求。并对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诉权、知情权、监督权作出规定。

  据悉,云南省即将启动城市主要街道、风景名胜区、公路沿线违法建筑摸底普查。违法建筑处置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理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


原文链接:http://www.sdrd.gov.cn/articles/ch00619/201704/4c4595df-ee0b-4adf-a0de-f4452496bd38.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上一篇: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启动产品质量法执法检查 下一篇: 宁夏确定今年监督工作计划 将对审议意见办理“回头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