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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人大通过地下管线条例解决马路“拉链”问题

发布时间:2024-05-19 作者:佚名 来源:山东人大

  

  

  法制网银川7月27日电 记者 申东 记者从刚刚闭幕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了解到,这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地下管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在城镇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信息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用法律保障城镇地下空间资源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解决马路“拉链”等问题。该《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

  《条例》所称的城镇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地下管线是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是保障城市运行的“生命线”,在能源输送、信息传递、排涝减灾等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随着宁夏城市地下管线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构成状况越来越复杂且分属不同部门,统一规划建设机制不健全、管理水平不高等问题凸显,监管也存在盲区,急需制定切实管用的法规来推进解决。

  《条例》明确,设区的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地下管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和镇规划。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地下管线综合监督管理。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根据城市规划或者镇规划确定的人口规模、用地布局、产业布局、行业发展等需要设计相应容量的管线,并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道路交通、人民防控等规划相衔接。

  《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该依法申请规划许可,并保证工程施工和规划设计相一致。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同步建设的,道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工期,为其提供进场施工条件;城市道路设计和建设应当根据地下管线规划预留穿路管道;现有通信、电力等架空线路应当配合城镇建设进行地下敷设。

  《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综合管廊建设投入力度,并鼓励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综合管廊投资建设和运营。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新建城市主干道路应当同步规划和建设综合管廊,不具建设条件的,应当为综合管廊建设预留通道。综合管廊设计和建设应当满足所在区域管线入廊需要,兼顾抗震、人民防空和综合防灾等方面的需要。

  此外,为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条例》还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损坏、占用、挪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堆放、排放、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性等物质,擅自接驳地下管线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地下管线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文链接:http://www.sdrd.gov.cn/articles/ch00619/201708/8a77a096-7f49-4c77-a2f3-4927f5ccec9d.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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