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银川7月27日电 记者 申东 记者从刚刚闭幕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了解到,这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此举标志着宁夏依法治价进入了新的阶段。《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1997年2月10日自治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据介绍,现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管理条例》自1997年颁布施行以来,在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今年6月,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审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条例(修订草案)》。会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自治区政府法制办、物价局等部门,深入银川、吴忠等地进行立法调研,并研究提出初步的修改意见,进一步强化了价格波动、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内容。
本次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条例》,主要规定了经营者价格和政府定价行为、价格调控、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条例》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信原则,并享有依法自主制定实行市场调节的商品和服务、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等权利。同时,经营者不得利用标示的“市场最低价”“批发价”等使人误解的或者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交易相对人交易。
针对价格调控与服务方面,《条例》规定,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价格干预措施,并报国务院备案。对学校、景区、大型展览区、机场、车站、高速公路及其服务区等相对封闭区域内的经营者,以及其他市场竞争不充分、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市场信息不对称等领域的经营者,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依法制定价格行为规范,合理引导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同时,对市场价格总水平剧烈波动、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异常波动、出现社会反映强烈或者集中举报的价格问题、重大价格政策出台或者变动等情形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对相关经营者或行业组织采取书面通知、约谈、公告等措施。
此外,新修订的《条例》还明确了经营者价格行为相关方面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