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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出台湖泊管理保护条例 “湖泊实行河长制管理”写入地方性法规

发布时间:2024-05-19 作者:佚名 来源:山东人大

  

  

  8月20日,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琥珀街道党工委书记戴劲松在流经辖区的南淝河巡视时,发现长丰路桥南岸的草坪上堆积着约有两立方米的建筑垃圾。戴劲松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清运,并找来绿化养护人员对压坏的护堤草皮进行维护和补种。没多久,草坪恢复如初。

  巡视河段,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已经成为戴劲松每天的固定行程。因为,他不仅是街道党工委书记,还有另一个重要身份——南淝河合作化路桥至亳州路桥区间河段河长。

  “作为河长,我们要完成辖区内河库综合治理规划、水环境治理计划等专项工作的落实,开展河库日常巡查和监测、调查等任务,协助做好执法查处工作,确保河道水质改善,环境管理水平全面提升。”戴劲松感叹说,自己肩上的责任更重了,对河道管理保护的底气也更足了。

  让戴劲松有压力更有动力的原因在于,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近日通过的《安徽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在全国率先将“湖泊实行河长制管理”写入地方性法规,让这一措施有了法律保障。

  按照条例要求,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湖泊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建立湖泊管理和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管理和保护中的重大问题,落实湖泊管理和保护的目标、任务和责任。

  “将‘湖泊实行河长制管理’纳入立法,是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要求,也是将我省的实践经验在法律层面进行固化,进一步实现湖泊管理保护的制度化、法治化,形成长效机制。”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吴斌说。

  2016年11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明确要求在全国江河湖泊全面推行河长制,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该意见出台后,安徽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要求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研究制定安徽省贯彻落实意见。今年3月,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安徽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对安徽省江河湖泊实施河长制作了全面规定。

  方案要求,分级设立河长,分级建立河长会议制度。省境内长江干流、淮河干流、新安江干流及巢湖设立省级河长,由省级负责同志担任。各河湖所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均分级分段设立河长,由同级负责同志担任;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将河长延伸到村级组织。

  方案还定下了工作目标,其中包括到2017年12月底前,建成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河长制体系,覆盖全省全部河流和湖泊。

  据安徽省水利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截至目前,安徽省已初步建立省市县三级河长组织体系,按照《安徽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的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部署,将进一步完善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体系,确保9月底前建成省、市、县、乡镇四级河长制体系,覆盖全省江河湖泊,力争10月底前完成重点河湖“一河(湖)一策”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力求分类精准施策,统筹解决河湖管理保护的突出问题,维护湖泊健康生命。


原文链接:http://www.sdrd.gov.cn/articles/ch00619/201709/c6ab3f95-00d2-41ea-92ca-ecf442d28fa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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