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对土壤、噪声、畜禽养殖等环保薄弱领域增加了污染防治规定
增加了环境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流域、时段的联合防治协调和环境信息共享机制
加大了惩处和责任追究力度,特别细化了按日连续计罚情形,明确了6种按日计罚行为
环保条例在我省环境保护中的基础作用再次得以夯实。9月22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这是我省环保条例1991年颁布实施以来,动作最大的一次修改。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条例的修订,适应了当前我省环保形势的迫切需要,为全省营造社会共建、共治、共享美好生态环境的氛围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据悉,新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环保薄弱领域加强防治
新条例明确了政府各部门的环保责任、细化了管理制度、强化了监管手段,并对土壤、噪声、畜禽养殖等环保薄弱领域增加了污染防治规定。
我省是农业大省,大量存在的非规模化养殖污染的监管问题一直是一大难题。新条例增加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内容,规定市县环保部门、农业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依法、科学、合理划定禁止、限制养殖区报同级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对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应当通过综合利用、委托处置等方式,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处理,农业部门加强对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指导和服务。
结合国家正在起草的土壤污染防治法,新条例对土壤污染防治作出了相应规定。要求省级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结果,制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名录。县以上环保部门应当公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对其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处理情况及其用地和周边土壤环境进行监督检查。
值得关注的是,新条例还增加了环境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流域、时段的联合防治协调和环境信息共享机制。其中,重点时段主要针对我省实际,如对冬季大气污染、节假日和夜间偷排污染物、高考和中考噪声污染等情况作出明确规定。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另外,河长制、两法衔接、环保督察、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等热词的“入法”,被业内普遍认为是此次修订“前瞻性”的有力证明。
加大惩处和责任追究力度
新条例加大了惩处和责任追究力度,增加了对超标排放、违反环评相关规定、企业防范环境风险等方面的处罚,特别细化了按日连续计罚情形,明确了6种按日计罚行为,在新环保法的基础上增加了1个条款和多种情况。
对高考、中考期间的噪声违法行为依照治安管理法顶格处罚,是一大亮点。新条例明确规定,高考、中考期间在噪声敏感区域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明确了在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以及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机关等噪声敏感建筑物周围从事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活动的处罚额度。
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责任,也在新条例中得到明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新条例还细化了追责内容。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等8种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系统性地分步修改制定环保类单行法律。省人大常委会将根据新制定和修订的上位法并结合我省实际,适时启动相关立法程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史志伦透露,此次环保条例的修订,也为各市州结合本区域环境问题地域性的特点行使地方立法权预留了空间,“下一步,省人大将继续指导和服务各市州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环保方面的法规,作出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地方特色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