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获得通过的《河北省律师执业保障和规范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充分发挥律师作用、推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条例基于‘保障律师权利,就是保障当事人的权利,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的理念,用24条的篇幅,对律师执业过程中的调查取证权、阅卷权、会见权、知情权等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着力破解律师执业面临的突出难题。”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陈金霞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保障律师权利明确调查令制度
今年7月,河北省邯郸市发生一起律师遭遇粗暴对待事件。据全国律协通报,7月11日上午,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艳涛到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排队立案时,因排队发生混乱与值班法警发生争执,被法警拽进安检室殴打。事发后,当地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
调查组调查后认为,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辅警殴打王艳涛的行为侵犯了王艳涛的权利,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丛台区法院根据联合调查组查明的事实,作出了对参与殴打王艳涛的6名辅警予以清退、给予法警大队长行政警告处分、向王艳涛公开道歉并予以经济赔偿的处理决定。
事实上,目前律师执业权利得不到应有保障,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依然突出。1991年,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河北省保障律师执行职务条例》,但迄今为止已有26年,许多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严重脱节,不能适应当前法治建设需要,无法回应律师期盼。
此次出台的条例是河北省人大常委会自主起草的一部法规,由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启动立法程序,条例修订草案于3月提交初审,随后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和建议,经过反复修改,近日获得表决通过。
条例共6章、55条,其中最大的亮点在于以“保障”破解律师执业难题。为了保障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条例细化了律师自行调查取证内容,规定律师持相关证明材料可以向有关单位调查获取与所承办法律事务相关的证据材料。
条例首次明确调查令制度,规定律师代理民事诉讼自行调查取证难以获得相关证据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律师可以持调查令向指定的个人或者单位收集调查证据。条例完善了申请调取证据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此外,条例对保障律师阅卷权、会见权以及律师庭审发问、质证、辩论,非法证据排除,重大程序性决定告知等事项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其中首次规定侦查终结前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嫌疑人不得少于两次,首次会见安排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一个月以内。
保障权利和规范管理两手都硬
目前律师执业中出现的亟待解决的问题中,一方面律师执业权利得不到应有保障,另一方面一些律师不能恪守职业道德,违规、违信甚至违法执业现象仍不同程度地存在。河北省司法厅统计数据显示,今年以来,河北省、市律协共接待投诉88起,立案39起,作出行业处分4起,行政处分2起,另有7起正在调查中。
陈金霞介绍,条例给律师执业划上“红线”,加强律师承办业务管理,对律师承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等作了禁止性规定,并首次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执业行为规范作了明确,实现了规范律师队伍的全覆盖。
条例规定,曾经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不得承办与本人担任仲裁员办理过的案件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律师不得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恶意串通签订虚假委托书查询利害关系人的相关信息,获取不正当利益,侵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律师不得对本人或者其他律师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恶意炒作案件;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本人、其他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有关案件重要信息、材料。
条例明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代表所在单位从事法律服务,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法律事务;法律援助律师办理援助案件不得收取任何财物,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以法律援助律师名义办理与法律援助无关的事项。
“保障权利和规范管理两只手都要硬,条例把保障和规范两只手合在一起,在全国带了一个好头。”河北省司法厅副厅长王大为说。
构建权利救济和监督管理体系
律师的权利受到侵害怎么办?这是律师普遍关注的问题。“权利救济作为权利保障的重要环节,应当全面畅通,成为律师维护权利的有力抓手。”陈金霞说,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和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畅通反映问题和投诉渠道。
王艳涛在邯郸市丛台区法院遭遇粗暴对待后,随即向邯郸市律师协会维权中心申请维权,邯郸市司法局、律协迅速安排了维权工作事宜,并第一时间指派维权委主任到达现场与法院交涉、向公安机关报案、送律师住院医疗、固定基本证据,迅速成立联合调查组,彻底查清事实,依法快速处理。如今,这样的维权救济方式被河北立法固定。
条例规定,对律师因依法执业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人身伤害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必要时对律师采取保护措施。律师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的,可以向该办案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投诉,也可以向其所执业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辩护律师还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
同时,条例注重发挥监督对律师队伍的积极作用,构建包括司法行政部门监督、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的行业自律、办案机关监督、社会监督在内的监督体系,形成内外结合、多措并举的监督合力,为律师依法依规执业提供制度保障。
条例还强化了侵害律师执业权利的法律责任,规定国家机关、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接收律师提交的委托手续、案件材料,拒不告知案件有关情况的;不配合、不协助或者阻碍律师依法收集证据,应当按照律师申请履行调查职责而没有履行,应当签发调查令而不予签发的;依法应当安排律师阅卷而不予安排的;依法应当安排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而拒绝或者拖延安排律师会见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王大为说,条例的出台是依法做好律师工作的重要举措,是河北律师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河北省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发展的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标志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