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中央军委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订草案)》作说明。
一、修订兵役法的必要性和简要过程
现行兵役法于1984年公布施行,1998年、2009年、2011年分别作了修正。随着形势任务发展变化,现行兵役法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战争形态深刻演变、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不相适应的问题日益凸显,迫切需要予以修订完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策部署,2017年6月启动修法工作。修法过程中,军委国防动员部会同军地有关部门,组织多层级、大范围调研,召开200多场座谈会,组织6万多名军地人员问卷调查,5次书面征求军地单位意见,与国防法、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等多次对接。目前,修订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和中央军委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二、修订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深入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适应时代发展,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聚焦建设世界一流军队,在修法中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以强军目标为根本指向。强化党对兵役工作的统一领导,着眼吸引入役、激励在役、保障退役,对我国兵役政策制度进行整体重塑,为加快实现军事人力资源现代化、全面建成世界一流军队提供法律支撑。二是以备战打仗为有力牵引。适应信息化局部战争需要,调整公民服役标准条件,优化预备役制度设计,完善战时兵员动员体制,重构促进战斗力生成的兵役政策体系、制度安排和运行机制。三是以改革创新为内在驱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围绕有效破解兵役工作体制性障碍、结构性矛盾、政策性问题,明晰军地权责、完善政策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加快推进新时代兵役工作创新发展。四是以军地协调为方法手段。充分考虑兵役工作跨军地、跨领域、跨部门的复杂性、关联性,对涉及军人待遇保障、抚恤优待、退役安置等问题,加强军地对接协调,搞好法修切分和衔接,在重大问题上形成最大公约数。五是以服役光荣为鲜明导向。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的决策部署,对兵役宣传、入役形式、抚恤优待、退役安置、荣誉表彰等进行统筹安排,把行之有效的政策规定上升为法律规范,凝聚全社会热爱国防、支持军队的强大合力。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现行兵役法共12章74条。这次修订,增加“兵役登记”一章,将“现役军人的待遇和退出现役的安置”一章拆分为“服役待遇和抚恤优待”、“退出现役军人的安置”两章,删除“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军事训练”三章,修订后的兵役法草案为11章63条。主要改点集中在以下5个方面:
(一)强化党对兵役工作的统一领导。修订草案规定“兵役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坚持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坚持与国防和军队建设相适应,遵循满足国防需要、聚焦备战打仗、彰显服役光荣、体现权利和义务一致的原则”(第三条),从法律体系上进一步强化党对兵役工作的统一领导,明确新时代兵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保证兵役工作的正确方向。
(二)落实军事政策制度改革要求。一是调整兵役基本制度。这次调整,保留义务兵役制,突出志愿兵役制的主体地位,厘清民兵与预备役的关系,将“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调整为“以志愿兵役为主体的志愿兵役与义务兵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第二条)。二是优化预备役制度。明确“预编到现役部队或者编入预备役部队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第六条),突出预备役“军”的属性,推进预备役与现役一体化建设创新发展。三是调整军人户籍制度。明确“公民入伍时保留户籍”(第四十八条),推动解决官兵原户籍地涉及征地拆迁、土地承包等权益问题。四是调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明确“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中央财政给予定额补助”(第四十九条),把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调整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五是完善退役安置政策。在现行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安置制度基础上,增加军士和军官退出现役可以“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的方式进行安置(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加快走开退役军人差异化安置的路子。
(三)调整完善征集和服役制度。一是健全兵役登记制度。新增“兵役登记”一章,对兵役登记的对象范围、标准条件、程序办法、信息管理、查验核验等进行系统规范,发挥兵役登记在强化公民依法服兵役“责任感”、优质兵员征集“蓄水池”、战时兵员动员“调节器”上的特殊作用。二是规范高校征兵工作机构。适应以大学生为重点征集对象的时代要求,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有负责兵役工作的机构”(第十一条),从法律层面规范高校征兵工作机构建设,为常态化征集大学生奠定可靠的组织基础。三是放宽研究生入伍年龄限制。为把军队特殊专业、难以培养、建设急需的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征集对象纳入征集范围,规定“研究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六周岁”(第二十一条)。四是缩短优秀义务兵选改军士的服役年限。明确义务兵“服现役期间表现特别优秀的,经批准可以提前选改为军士”(第二十六条),吸引和保留更多高素质兵员更快进入军士队伍。
(四)创新兵役工作方式方法。一是规定“国家加强兵役信息化建设,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有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推进兵役信息收集、处理、传输、存储等技术的现代化”(第十条),有利于实现兵员潜力供给侧与部队岗位需求侧的精准对接,破除军地有关部门在兵役工作上的信息壁垒,从技术手段上提高兵役工作的质量效益。二是为压实“军队需求主导、政府主责落实、社会共同参与”的兵役责任,调动军地各方面参与兵役工作的积极性,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兵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并“将兵役工作情况作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评比和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第十三条)。三是针对近年来兵役违法行为惩处规定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增加违法公民“不得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等惩处措施(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进一步强化公民依法服兵役的约束力。同时,着眼解决兵役执法难问题,还明确对违反兵役法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提出处罚意见,经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处罚决定后”,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办理(第六十一条),将处罚建议权、决定权和执行权相对分离,体现政府在执法中的主体地位,强化兵役机关的主导作用。
(五)衔接优化由其他法律规范的内容。一是对“三结合”武装力量体制、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度等国防法已规范的内容,兵役法修订草案不再重复规范。二是根据预备役制度的调整,民兵不再纳入预备役范畴,现行兵役法关于民兵的内容,改由正在制定的专门法予以规范。三是鉴于学生参加军训的主要目的是接受国防教育,与兵役的强制性、军事性存在差异,将现行兵役法关于学生军训的内容调整由正在修订的其他相关法律予以规范。四是将现行兵役法关于预备役人员的服役年龄、军事训练等内容调整由正在制定的专门法予以规范。五是为搞好与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退役军人保障法的内容切分,对现行兵役法关于军人服役待遇、抚恤优待和退役安置等具体规定作了归纳提炼,对其他法律已作承接的相关内容作原则表述,对未作承接的、实践可行的继续予以保留(第八章、第九章)。六是搞好与国防动员法的衔接,将现行兵役法规定的“在国家发布动员令以后,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必须迅速实施动员”,调整为“在国家发布动员令或者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国防动员法采取必要的国防动员措施后,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必须依法迅速实施动员”(第四十二条),提高战时实施快速动员的决策效能。
修订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